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3〕3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3〕3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8-16 15:20:56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9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安排,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全面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23〕34号
发布日期 2023-08-15 生效日期 2023-08-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安排,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全面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推动创新、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食药安委)统一领导。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食药安委办)受自治区食药安委委托,会同自治区食药安委有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有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自治区食药安委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各地级市食药安委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及时报送自治区食药安委办。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等(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6月30日前,自治区食药安委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细则。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自治区食药安委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并做好相关记录。自治区食药安委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查。自治区食药安委办确定抽查地区和部门,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实地督查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自治区食药安委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抽检监测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地方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查。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依法履职、即时性工作等情况进行自评,形成食品安全工作自评报告,于每年12月6日前报送自治区食药安委办。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综合评议。自治区食药安委办汇总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日常考核、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等情况,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自治区食药安委。

(六)结果通报。自治区食药安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抄送各地级市委、宁东党工委及自治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综合得分排在前2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3名及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未按要求对包保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督导,未对包保干部履职尽责、完成任务等情况进行督查,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宁东管委会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九条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条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自治区食药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自治区食药安委办。

自治区食药安委办根据职责,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自治区食药安委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加强指导。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食药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有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1名情形的,由自治区食药安委委托自治区食药安委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被考核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自治区级领导同志约谈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有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自治区食药安委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

第十四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地级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参照本办法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要点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9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922)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18)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9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