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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食药监文〔20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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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2-09 11:50:02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4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作用,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促进餐饮服务单位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493号)和《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鄂食药监文〔2012〕21号
发布日期 2012-02-09 生效日期 2012-04-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卫生局: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作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493号)和《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2月9日

附件:

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作用,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促进餐饮服务单位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493号)和《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对象为全省范围内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应遵循合法、公正、真实、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在餐饮服务单位店面醒目位置直接公示检查结果,供广大消费者监督。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包括: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和检验运输等。

第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以下简称“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件2)的要求开展评定工作。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评定标准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

第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年度综合评定以字母A(优秀)、B(良好)和C(一般)的形式公示,动态评定结论以“大笑”、“微笑”和“平脸”图案的方式向消费者公示(参见附件3)。

第十条  餐饮服务单位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可向发布公示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给与答复,经调查复核确属不当的,应按复核结论公示。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单位不得拒绝悬挂、张贴或擅自摘下、遮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的评定结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拒绝悬挂或张贴综合评定结论及擅自摘下或遮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结论的餐饮服务单位,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记入餐饮服务单位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结论为“一般”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加大检查频次,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实施重点监督。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主动整改后申请复查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查申请后30个工作日以内组织复查。复查后,应当根据评分标准重新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结论,并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名称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以下简称“公示牌”),要求按统一模板和规格制作。

(一)公示牌应包括:量化分级公示区、证件公示区和公开承诺区。量化分级公示区包括上年度综合等级、本次检查动态等级、脸谱图例、责任监督员姓名、监督举报电话;证件公示区包括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姓名置于证件公示区下方;公开承诺区主要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承诺书。

1.量化分级脸谱公示:公示牌左侧三分之一为“餐饮服务量化分级脸谱公示区和脸谱图例”,脸谱公示区用于张贴本单位所获上年度综合等级和本次检查动态等级,脸谱图例为三种脸谱的简要说明。

2.在公示牌左侧量化分级脸谱图例的下方,为监督举报电话号码及两名责任监督员姓名公示区,以下是量化分级评定单位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餐饮服务许可证》公示:应在公示牌正中间上部分,设置“餐饮服务许可证”插入栏,以满足亮证经营的要求。

4.《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应由从业人员佩戴胸前。在公示牌中下部设置“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插入栏。从业人员人数较少的单位,可采取将健康证集中复印后装订成册后插入该栏;从业人员较多的单位可将载有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信息的人员名单插入本栏集中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插入栏的下方分别为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人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姓名。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公示:应设置在公示牌右侧三分之一“食品安全承诺书”公示区,(参见附件1),其下方为“机动内容预留区”。

(二)公示牌由餐饮服务单位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式样制作。公示牌外围尺寸为宽120厘米×高80厘米,背景颜色为浅蓝色。

(三)公示牌布局图例:(参见附件3)。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的公示,不影响对被监督单位采取其他法律措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因监督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公示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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