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制定《合肥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2018版)》,施行有效期为5年,在此基础上本着尊重传统,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和日常监管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8号)等法规文件,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制定了《合肥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2023版)》(以下简称《禁止目录》)。
新版《禁止目录》对照新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名称及编号进行调整,规范小作坊食品生产。本《禁止目录》分为两部分,一部是《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品种:食品添加剂;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另一部分是合肥市在2018年禁止的品种:专用小麦粉;食用调和油,食用植物油(分装);液体调味料、食用调味油;调味面制品;蜂产品等。本次没有新增禁止品种。
从事食品小作坊登记的监管人员要熟悉掌握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和《禁止目录》内容,应严格按照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规定要求开展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不得为加工《禁止目录》内食品类别的申请人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在食品小作坊取得登记后1个月内开展首次监督检查和风险分级,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持续保持许可登记条件和规范生产。欲生产加工《禁止目录》内的食品,申请人可通过增加硬件设备投入和提高管理能力等条件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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