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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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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6-30 10:05:55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60
核心提示:为规范餐饮服务环节行政许可工作,原食药监总局于2015年印发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推动《办法》在我市的具体落地实施,原市食药监局于2016年依据《办法》内容,结合我市餐饮监管实际制定了《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近年来,随着餐饮监管形势的不断变化,以及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我市有必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餐饮服务环节行政许可相关要求内容进行调整和细化,以进一步践行“放管服”。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餐饮服务环节行政许可工作,原食药监总局于2015年印发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推动《办法》在我市的具体落地实施,原市食药监局于2016年依据《办法》内容,结合我市餐饮监管实际制定了《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近年来,随着餐饮监管形势的不断变化,以及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我市有必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餐饮服务环节行政许可相关要求内容进行调整和细化,以进一步践行“放管服”。

二、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规范性文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实施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删除原《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材料清单中“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等项目,进一步简化申报资料。

二是大幅减少审批时限,将原《实施办法》中作出审批和审批后发证的时限由“20个工作日内”及“10个工作日内”(原合计发证时限为30个工作日)分别改为“8个工作日内”和“2个工作日内”(合计10个工作日),提升申请人开业进度。

三是结合我市监管实际,对许可主体类别做了进一步调整,增加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类别和单位食堂中的医院食堂及托育机构食堂分类,以方便申请人分类申请和事后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四是按照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要求,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类无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五是统一将《实施办法》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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