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有效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自2023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及定义、复检工作规范、异议工作规范以及其他事项。适用范围包括省、市、县(市、区)三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复检和异议。复检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合格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并依法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的行为;异议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事项有异议并提出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核查情况依法处理的行为。办理部门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相关工作由相应层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本规范旨在规范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以确保有效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