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20231101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培育壮大福建冻干食品产业的建议 (闽市监函〔2023〕114号)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20231101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培育壮大福建冻干食品产业的建议 (闽市监函〔2023〕11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5-18 17:37:03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96
核心提示:《关于培育壮大福建冻干食品产业的建议》(2023110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发布单位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闽市监函〔2023〕114号
发布日期 2023-05-10 生效日期 2023-05-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省工商联:

《关于培育壮大福建冻干食品产业的建议》(2023110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贵会提出关于培育壮大我省冻干食品产业的建议,很有建设性和前瞻性。冻干技术是近年来新兴的食品生产加工技术。通过冻干技术生产加工的食品,最大程度保留了食品原有的色、香、味、营养成分以及原有物料外观,具有健康、绿色、保质期长、方便食用的特点,受到市场广泛认可,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一、我省冻干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局高度重视冻干食品产业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冻干食品生产许可,坚持严的总基调,加强冻干食品生产监管,净化冻干食品市场环境,促进冻干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截至2023年3月底,全省共有获得冻干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48家,主要产品是冻干蔬菜和冻干水果制品,部分为冻干乳制品、冻干燕窝、冻干蜂王浆等。

(一)简化冻干食品生产许可。一是明确冻干食品生产许可内容。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简称《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冻干食品不是一类食品类别,而是分散在各个食品类别中,因此,从事冻干食品生产的企业可以结合所采用的食品原料及相关生产工艺等因素,对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2020年版)中的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申请生产许可。二是下放冻干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外,其他冻干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由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企业可根据拟生产冻干食品的品种明细,向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冻干食品生产许可等相关事宜。

(二)督促冻干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冻干食品生产企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生产安全各项制度,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人员,明确人员职责。指导企业具体结合冻干食品生产实际,建立风险管控清单,并根据清单全面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

(三)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按照企业生产食品类别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指标体系并赋于相应风险值,根据风险值不同将企业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在监管频度、监管力度、监管重点上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高风险企业实现监管无处不在,对低风险企业实行无事不扰,实现精准、靶向监管。

(四)强化食品生产智慧监管。建设完善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食品生产监管系统,全面归集食品生产监管全量数据,打破信息孤岛,强化风险动态监测、分析预警,实现动态监管;建立许可、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案件办理)、整改反馈全链条闭环监管机制,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纠,切实提高冻干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冻干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立足市场监管职能,进一步优化冻干食品生产许可,持续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冻干食品生产监管,推动企业开展食品安全相关体系认证,加强冻干食品生产关键点控制,提高冻干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防控能力。同时,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业制定冻干食品生产工艺和冻干食品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推进冻干食品产业标准化、规模化发展。

衷心感谢贵会对我省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领导署名:黄培惠

联 系 人:潘亚生

联系电话:0591-87330523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关于培育壮大福建冻干食品产业的建议》(20231101号).docx

 地区: 福建 
 标签: 市场监督 食品产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