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西湖龙井茶品牌管理,规范西湖龙井茶产销行为,根据《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现将《西湖龙井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杭州市乡村振兴局)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5日
西湖龙井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强西湖龙井茶品牌管理,规范西湖龙井茶的产销行为,根据《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2.西湖龙井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以下简称西湖龙井专用标识)分为“证明标N(茶农用)”和“证明标Q(企业用)”两种样式。西湖龙井专用标识应当清晰,包含使用主体、年份、规格、编号、防伪信息等内容,适时融合合格证和浙农码等功能。
3.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是管理西湖龙井茶生产、加工、销售及市场运营的全程数字化一站式网络平台。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在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中开通市、区、镇、村四级专用账户和相应管理权限。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管理相关的核定、申领、发放、转换、退还等工作,依托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开展。
4.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西湖龙井茶产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对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者使用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培训,利用媒体、宣传图册、标志标语等多种形式,加大对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宣传,提升公众认知度,营造西湖龙井茶品牌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二、数量核定
1.西湖龙井茶产区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根据西湖龙井茶产区测绘数据,组织对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者的茶地权属、茶品种、茶产量等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和公示后,形成西湖龙井茶基础数据库。
2.西湖龙井茶产区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将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者基础数据录入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并建立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者独立电子账户,同步核定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者电子账户中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数量。
3.基础数据库在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筹下实行动态调整。每年1月底前,村(居)民委员会应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茶地变动情况,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报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由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中的基础数据库进行更新维护。其中,新增面积的,相关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者必须提供由符合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测绘报告。
三、标识制作
1.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样式,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2.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规格:“证明标N(茶农用)”每枚标识规格为125g、250g,“证明标Q(企业用)”每枚标识规格分为20g、30g、50g、100g、125g、150g、200g和250g八种。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相关规格。
3.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印制,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要求统一负责。
四、发放和申领
1.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开发运维、西湖龙井专用标识发标机配置和相关技术支持。西湖龙井茶产区所在地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合理布局现场申领点,配合做好现场申领点的秩序维护等工作。
2.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者根据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电子账户中核定的数量,按需按实领取西湖龙井专用标识。其中,茶农自产自销的,领取“证明标N(茶农用)”;茶企(或组织)已获得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的,领取“证明标Q(企业用)”。
3.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者领取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时,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电子账户中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数量同步核减。
4.茶企(或组织)之间、茶企(或组织)和茶农之间的西湖龙井茶交易,应当直接等量划转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中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数据,不得直接交易西湖龙井专用标识。交易西湖龙井茶鲜叶的,按照鲜叶干茶比4:1的比例转化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数量。
5.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发放和申领时间,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开始时间不早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每年西湖龙井茶鲜叶实际开采日的前一天。
6.申领使用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西湖龙井茶交易和西湖龙井专用标识使用台账,确保西湖龙井专用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做到账实相符。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五、退还和销毁
1.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者已经领取但在申领年度内未使用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在茶叶销售结束后应当及时退还。西湖龙井茶产区所在地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予督促。
2.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销毁多余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并做好销毁台账。
六、监督管理
1.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负有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相关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应加强对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职责及时处理西湖龙井专用标识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
2.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西湖龙井茶产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西湖龙井专用标识违规使用等行为的举报。根据举报内容,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3.支持西湖龙井茶产区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通过村规民约等形式对辖区内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者规范使用西湖龙井专用标识作出具体约定。鼓励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将西湖龙井专用标识使用情况在属地公示。
4.支持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通过合同等方式,对存在违规使用西湖龙井专用标识行为的茶企(或组织)进行督促、警示或取消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
七、附则
1.本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实施。2020年1月22日印发的《西湖龙井茶产地证明标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杭州市乡村振兴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