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4-17 17:21:30  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27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指示精神,根据《山西省202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晋食安委〔2023〕1号)和《山西省2023年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工作要点》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4-14 生效日期 2023-04-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产品及原料
备注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指示精神,根据《山西省202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晋食安委〔2023〕1号)和《山西省2023年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工作要点》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主体责任

督促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质量安全协议、市场自查、抽样检验、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责任,加强对入场销售者的检查;督促入场销售者严格落实亮证经营、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记录等主体责任,严禁采购、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二、严格落实入场查验和抽查检测制度

持续贯彻落实《山西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严格市场准入管控,对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达标承诺合格证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速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严格落实入场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制度,坚决杜绝不愿检、不会检、检出问题不如实公示等问题。辖区内所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须建立完善快检室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全面开展入场食用农产品(包括水果、蔬菜、粮油、水产品、畜禽肉及其制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日检测不少于5个品种,一周实现品种检测全覆盖,并做好检测结果的存档和公示。届时,省局将对各市入场食用农产品的检测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测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不细、不到位的市进行通报批评。此项工作纳入年度食品安全考核。

三、持续加大监管力度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以问题突出的11个农产品为重点品种,以入场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测、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记录、直接入口食品是否采取防蝇、防鼠、防尘等卫生防疫措施为重点内容,进一步加大对食用农产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深入排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对发现的问题通过即查即改、限期整改和通知约谈等方式,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牢牢守住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底线。坚决杜绝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舆情处置不及时的现象,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责。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大对农兽药残留超标及销售过程添加使用违禁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采购、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果、蔬菜、畜禽肉及水产品,要依法依规从重查处。要强化与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衔接机制,涉及种植、养殖环节的,要及时通报农业农村部门;涉及进口的,及时通报海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做好农批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归集和信息报送工作

严格落实《关于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应用和数据归集工作的通知》要求,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和每月监管情况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每月的监管情况要及时复核上报,确保该项工作真正落实落地落细。

“民以食为安、食以安为先”。食用农产品市场是人民群众餐桌上食材的主要来源地,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护好自己的监管领地,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推动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各市2023年度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总结,于12月10日前报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邮箱。

联系人:刘新军

电话:0351-7680215

邮箱:sjltc@sina.com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4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