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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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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2-14 13:52:36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39
核心提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提升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01-06 生效日期 2023-01-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提升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遵循“筛、评、控”和“禁、减、治”的新污染物治理总体思路及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有效防控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以更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

2023年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开展一批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筛查。

2024年年底前,发布《甘肃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第一批)。

到2025年,初步建立甘肃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完成一批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示范;初步掌握甘肃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使用以及环境赋存情况;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逐步形成,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

1.统筹协调推进新污染治理工作。建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与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商务、卫生健康、兰州海关、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加强跨部门沟通协商,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协调解决新污染物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跨部门沟通协商及部门间相关制度衔接。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和任务。成立省、市(州)两级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在调查、监测、筛查、风险评估与管控等方面为新污染物治理提供技术支撑。(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兰州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

2.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落实国家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工作安排部署,制定甘肃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工作方案,对国家重点行业及甘肃省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等重点行业及特色产业的化学物质动态开展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调查。结合列入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清单,确定甘肃省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清单,开展甘肃省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将调查数据纳入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2023年上半年完成甘肃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工作方案。(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3.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按照国家新污染物调查监测任务安排,制定并实施甘肃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方案。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以甘肃省黄河流域、内陆河流域以及“一带一路”重点城市为重点,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典型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典型市政污水处理厂、典型工业企业或园区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及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探索开展“一企一库”(重点工业企业、尾矿库)和“两场两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等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的新污染物环境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以及地下水环境管理数据和信息共享,探索建立地下水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及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方法。2023年上半年,完成甘肃省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试点方案。(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评估。结合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甘肃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方案,以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对甘肃省重点区域的化学物质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补充测试和风险筛查,确定甘肃省优先评估化学物质清单,分阶段、分批次开展甘肃省优先评估化学物质的风险评估。2024年年底前,完成甘肃省首批潜在高风险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5.动态发布、实施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全面落实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管控要求,适时开展管控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识别优先控制化学品的主要环境排放源,动态发布《甘肃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在完成甘肃省管控任务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市(州)研究提出本地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和“一品一策”管控措施。适时制定完善相关地方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兰州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

6.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相关要求,对涉及新化学物质登记的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抽查,督促企业自觉落实新化学物质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配合国家联动监督执法,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严厉打击涉新化学物质环境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7.严格施行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严格落实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的化学品进出口监管要求。严格执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中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落实进出口监管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履行化学品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化学品环境管理的任务部署。加强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以及环境污染行为。严把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对已纳入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严格管控,在环评中严格落实产业政策有关淘汰、限制措施,对不符合禁止生产或限制使用化学物质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兰州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强化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对采取含量控制且控制要求纳入玩具、洗涤用品、电子电气、纺织品、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建立动态更新监管产品目录清单,严格监管企业落实相关标准,全面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限值和禁用要求纳入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内容。将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纳入监督抽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强化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特别是涉及到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和甘肃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省级部门制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方案,指导各市(州)严格落实。鼓励其他化学物质生产或使用量大的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进原辅料无毒无害化替代、生产工艺无害化优化等清洁生产改造。围绕企业生产所需原辅材料及最终产品,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促进生产过程中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大力推广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油墨、涂料、胶粘剂、清洗剂等使用。监督指导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依法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对已纳入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严格管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在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认证中,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加强绿色认证监管,强化认证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铅汞铬等有害物质源头管控和绿色原材料采购,推广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理念。(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抗生素类药品规范使用管理。强化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培训考核和处方权管理,深化“数字药监”。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对零售药店不凭处方销售抗菌类药品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开展处方合理性抽查工作,对抗菌药物的使用合理性进行专项分析,在行业内通报抽查结果。扎实推进“过期药品回收”。加强安全合理用药宣传,提升百姓合理用药意识。强化兽用抗菌药全链条监管,督促零售药店严格落实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到2025年末,全省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健全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和再评价机制。严格农药经营许可审批,加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分期分批做好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工作;依托“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销售禁限用农药行为。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化行动,因地制宜集成推广生态调控、理化诱控、生物农药、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和产品,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提高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和粮食作物统防统治水平。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监管工作,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逐步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农药包装物。(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落实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建立完善石化、化工、涂装、制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源头、过程和末端的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控制体系,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无)的原辅料材料替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原辅材料,实施含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无组织排放管理,不断提升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运行率和挥发性有机物去除率。持续推进省级以下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和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安装,依法推动园区生产废水应纳尽纳。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实施化工企业废水“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测”。持续推进工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与循环利用,探索开展新污染物与常规污染物协同治理,开展石化、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推进全省工业企业逐步提高废水综合利用率,减少工业废水直接排放。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监督和指导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监督和指导企业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依法依规将新污染物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等落实到排污许可中。监督和指导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自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每年更新发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督促重点单位落实土壤环境自行监测、隐患排查、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排放情况报备等工作,不断提高重点工业企业土壤污染防治水平,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继续开展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和非正规垃圾堆存点排查整治,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3.加强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督促企业落实废农药收集利用处置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检测方法、鉴定技术标准和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鼓励研究制定地方相关方法、标准和规范。(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在黄河流域、内陆河流域、“一带一路”重点城市以及重点饮用水源地周边等区域,聚焦石化、化工、医药、农药等行业,选取典型企业和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全生命周期管控试点工程,建立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筛评控体系,推动形成若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治理示范技术。鼓励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开展新污染物治理信息化平台建设试点项目,集成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管控等信息,纳入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为新污染物管理决策、执法监督、应急指挥、行政审批、政务管理等提供支撑。(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建设。

15.加强科技支撑力度。在甘肃省科技计划中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相关科研项目立项和支持力度。整合与发挥现有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与服务平台功能作用,组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省级重点实验室,强化科技支撑保障。围绕“筛、评、控”和“禁、减、治”,推进新污染物相关新理论、新技术研究和核心科技攻关,提升创新能力,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方面的地方标准征集,引导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开展地方相关标准研制工作。(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加强甘肃省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以甘肃省现有的监测能力为基础,加强新污染物监测仪器设备配置,提升非靶向等监测分析能力。广泛深入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政策宣传贯彻和业务培训、练兵等,加快补齐业务短板,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高效统筹行政执法资源,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省级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州)的工作指导,强化部门间分工协作。各市(州)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建立跨部门协商机制,强化主体责任,对照甘肃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制定落实计划,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形成上下联动、横向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动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落细落实。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纳入各市(州)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成效考核。2025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监管执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依法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强化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强化信息共享,大力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提升监管效能。(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兰州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分负责)

(三)拓宽资金渠道。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资金保障,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绿色信贷支持、基金支持和融资对接服务,探索新型融资模式在新污染物治理领域的应用。广泛宣传、认真落实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甘肃银保监局、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有效运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和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推动公众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先进案例的宣传报道。完善公众监督和有奖举报反馈机制,畅通环保监督渠道,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为新污染物治理建言献策、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强化舆情研判,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新污染物社会共治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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