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市监办函〔2023〕16号)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市监办函〔2023〕1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3-20 10:17:16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16
核心提示:持续推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加强产品认证一致性监管,对安全风险较低的数据终端等9种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推进在电子电器、汽车生产企业开展自检自证试点;推进3C免办实施自我承诺;将锂离子电池和充电器2类高风险产品纳入强制性认证管理,保障消费安全。
发布单位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甘市监办函〔2023〕16号
发布日期 2023-03-17 生效日期 2023-03-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场区工商局,省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省质量审核中心:

现将《2023年全省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3月6日

2023年全省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管工作要点

2023年,全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管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和全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聚焦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要求,将“三抓三促”行动要求全面贯穿各项工作,始终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依法履职,着力“强监管、转作风、提效能、保安全、促发展”,创新治理,创优服务,勇于攻坚克难,先行先试、争优进位,推进全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实现新发展。

一、坚持政治建设引领,切实把牢正确政治方向

1.坚定不移加强政治建设。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对市场监管的要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全过程,做到从政治上思考分析问题,从大局上谋划推动工作,以政治建设引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事业发展。

2.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首要政治任务,紧密结合全省开展的“三抓三促”行动和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业务,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交流活动, 将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到当前和今后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各项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上,不断增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成效。

二、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优环境促发展

3.持续推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加强产品认证一致性监管,对安全风险较低的数据终端等9种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推进在电子电器、汽车生产企业开展自检自证试点;推进3C免办实施自我承诺;将锂离子电池和充电器2类高风险产品纳入强制性认证管理,保障消费安全。

4.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依法开展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和自我声明,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对申请符合条件的机构采取免现场技术评审直接发证。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证书电子化。强化系统监管,加强审批发证与证后监管各环节高效协同,推进将审批发证基础信息第一时间推送至市、县监管部门共享共用,杜绝监管出现空档和盲区。

5.落实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要求。抓好《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意见》和《机动车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实施,组织政策宣贯、人员培训、体系文件转版,持续改进和完善技术条件。巩固“两站合一”成果,制定出台机动车检验机构管理服务规范。各市州要在国家和省级要求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措施,切实提升机动车检验服务能力水平。

三、坚持创新引领发展,深化认证认可服务供给

6.大力推动各领域认证制度实施。推动质量认证在航空、汽车、轨道交通、北斗导航、工程建设等产业的应用,重点做好特色质量管理体系、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无障碍环境、“陇字号”等高端品质认证。围绕网络强国建设,积极推行网络关键设备、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移动应用程序(APP)、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认证。各市州要有明确目标任务,辖区内认证证书数量和领域范围在2022年基础上有新突破。

7.扎实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认证提升行动。围绕全省“一核三带”区域发展格局和实施“四强行动”要求,充分运用国际质量管理工具,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赋能全省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认真学习借鉴山东、浙江等地做法经验,总结、推广和运用天水市小微企业提升“优良案例”成果。聚焦小微企业发展中的“难点”、“堵点”和所需所求,实施普遍提升与精准提升相结合,锚定目标、真抓实提,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8.持续开展促进检验检测行业优化升级行动。强化检验检测服务能力水平建设,突出做强做优,加强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完善检验检测公共服务体系,打造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培育和建设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检验检测知名品牌和集聚区,推动检验检测行业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发展。各市州要切实加强组织管理,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推动建设检验检测产业服务园区,打造辖区内知名检验检测品牌。

9.加快推进绿色低碳认证。加快推行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和标识体系,引导开展能源、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节能、绿色、低碳产品等绿色认证。加强与发改、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同,构建绿色认证协同推进机制。围绕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三农”发展,推进新产业新业态认证,各地要因地制宜在乡村民宿、养老、文旅、验光配镜等领域开展服务认证,鼓励市州、县区和企业建设示范点、示范区。

10.积极推动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产品,扩大“三同”适用范围,鼓励引导企业通过自我声明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评价等方式满足“三同”要求。综合运用认证、检测技术服务等,为内外贸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便利企业“走出去、引进来”。加强“三同”产品宣传推广,扩大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

11.持续推进甘青两省认证检测市场监管一体化建设。围绕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认证检验检测技术资源共享,实现合理配置、优势互补、高效利用。推进与青海及周边省份在检验检测资质认定、重点领域监督检查、检验检测能力验证、绿色有机产品认证和评审员共用等方面构建区域监管新格局。

四、坚持多措并举强监管,切实守牢行业监管安全

12.着力规范提升认证市场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加强对消防产品、电动自行车、儿童用品、电动汽车、家用燃气器具等社会关注度高的强制性产品的认证监管,依法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伪造、冒用、买卖和转让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违法行为。加强3C免办和自我声明监管,依法查处申请资质过程中的虚假承诺行为。各市州、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不少于辖区内获证证书总数3%的比例,组织对认证从业机构、从业人员、认证获证组织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虚假认证、减少遗漏程序、不合规远程审核、审核员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13.切实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秩序监管。紧盯高风险领域,继续加大行业整治力度。开展检验检测行业“铁拳”整治行动,重点打击机动车、环境监测、碳核查、食品药品等涉及民生领域出具虚假、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针对重点环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基层监管职责,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市州层面抽取检查比例不少于辖区内获证检验检测机构总数10%(兰州市不少于5%),推进获证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分类监管、部门联合监管,建立辖区内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档案资料,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问题整改跟踪。

14.加强检验检测资质准入管理。坚持依法界定依法准入,加强审批源头质量管理,采用现场观察、抽取案卷审查,证后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活动质量监管,互通监管信息,建立责任追究和核查机制,对证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

15.持续提升全省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以开展能力验证工作促进行业能力水平提升,督促检验检测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持续提升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整体实力,增强送检客户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信任度,促进检验检测结果的采信运用。各市州局年内至少选取1-2个领域组织开展本辖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16.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宣传。通过“世界认可日”、“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和“有机产品认证宣传周”等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展示行业形象,提高行业社会知晓度。以实施“监管干部进企业、一户一策促发展”为抓手,深入企业送信息、送政策、送服务,有针对性地指导、帮助认证检验检测机构解决实际问题,督促获证企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行业行为。

五、坚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夯实行业监管基础支撑

17.不断提升基层监管能力水平。加强基层监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教育引导基层监管队伍树立“监管严而又严、服务优而又优”的理念,大力提升服务发展、执法办案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守安全底线,提质量高线作用。

18.加强评审员队伍管理。举办省级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评审员能力素质提升培训班,严格评审员日常管理和考核,打造一支政治意识强、业务素质精、作风纪律严的新时代评审技术队伍。补充完善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发展产业领域、新兴领域及部分紧缺领域评审员队伍,对评审员库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9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922)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18)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06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