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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 (吉市监质检字〔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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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3-13 01:29:30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2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增强全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国市监质监发〔2023〕5号)要求,省厅在向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和社会公众征集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了近年来监督抽查、生产许可、风险监测等基础数据,坚持问题导向,组织制定了《吉林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发布单位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文号 吉市监质检字〔2023〕12号
发布日期 2023-03-10 生效日期 2023-03-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增强全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国市监质监发〔2023〕5号)要求,省厅在向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和社会公众征集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了近年来监督抽查、生产许可、风险监测等基础数据,坚持问题导向,组织制定了《吉林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因地制宜,科学实施。各地在贯彻执行《目录》时,要结合本区域产品质量安全现状、质量监管资源和技术保障能力等实际情况,突出监管重点,研究制定符合本区域实际的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为抓好产品质量监管提供科学指导。

二、多措并举,协同监管。各地要根据各类产品质量安全属性,灵活采取生产许可、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执法打假、认证认可、缺陷产品召回等措施,综合施策、协同监管。特别是针对风险高、存在区域性或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苗头的产品,要及时开展专项整治,将产品质量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定期研判,动态调整。在贯彻执行中如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要结合风险会商工作机制,组织专家对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会商研判、跟踪评估,并将风险隐患情况实时报送省厅。同时,对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实施动态调整,加强统筹协调,持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

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各地将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报送省厅。

附件:   1.吉林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3年版).xlsx

   2.2023年吉林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情况统计表.docx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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