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执法总队,各有关承检机构:
现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市局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以下简称“备份样品”)处置工作,推进抽检合格备份样品再利用,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根据《食品安全法》《反食品浪费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食品抽检合格备份样品合理利用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中备份样品的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备份样品,是指市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中按照食品抽检工作有关规定抽取的复检备份样品,包括抽检合格的备份样品和抽检不合格的备份样品。
第四条(工作原则)
备份样品处置工作坚持依法规范、安全高效、绿色节约、经济合理的原则,按照谁承检、谁管理、谁处置的要求和市局统一组织、定期分类实施的方式依法开展。
第五条(组织实施)
市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以下简称“抽检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备份样品处置工作。
第六条(部门协作)
市局加强与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抽检合格备份样品捐赠需求对接机制,畅通合格备份食品合理利用渠道,营造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备份样品管理和处置要求
第七条(委托管理和处置)
市局委托负责备份样品保存的承检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备份样品管理和处置工作。
第八条(样品管理)
备份样品依法由承检机构保存。负责备份样品保存的承检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建立备份样品管理制度,对备份样品的运输、接收、标识、入库、流转、存储、保护等进行规范管理。
第九条(处置方式)
备份样品应根据食品品类、保质期限、储运要求、包装方式等实际情况,采取捐赠、销毁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第十条(处置频次)
备份样品处置工作应常态化开展,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第三章 备份样品捐赠
第十一条(捐赠范围)
对剩余保质期在3个月以上且保存状态良好的抽检合格备份样品,可按照本办法进行捐赠处置。
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散装食品以及其他存在再利用风险的食品不予捐赠。
第十二条(捐赠准备)
备份样品捐赠前,受委托开展备份样品处置的承检机构(以下简称“备样处置机构”)应对拟捐赠样品的品种、保质期、包装外观等情况进行核验,保证捐赠样品完好,并拆除抽样封条,加贴统一制作的“捐赠”标识,加贴标识不得遮盖原包装上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捐赠协议)
市局应商请本市有关行政部门确定捐赠对象名录,并与捐赠对象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捐赠记录)
备样处置机构应建立备份样品捐赠处置台账,留存捐赠过程相关影像或图片资料以及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相关处置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第十五条(捐赠报备)
对拟采取捐赠方式处置的样品,备样处置机构应填写《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事前报备表》,在拟处置前10个工作日向市局抽检处进行事前报备。
捐赠完成后,备样处置机构应填写《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记录表》,连同捐赠票据复印件报市局抽检处备案,原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备份样品销毁
第十六条(销毁范围)
备份样品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销毁处置:
(一)抽检不合格样品;
(二)超过保质期限的样品;
(三)出现腐败、变质或感官异常等情况,已失去食用价值和利用价值的样品;
(四)其他可能存在再利用风险,不适合捐赠处置需要进行销毁的样品。
第十七条(销毁方式)
备样处置机构实施销毁处置时,应根据备份样品性状和属性,自主或委托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无害化方式妥善处置。
自主销毁的,销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制作销毁记录,载明销毁时间、地点、方式,载明销毁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
委托专业机构销毁的,应委托具有无害化处置资质和能力的机构。
第十八条(销毁记录)
备样处置机构应建立备份样品销毁处置台账,留存销毁记录和相关影像或图片资料。相关工作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第十九条(销毁报备)
对拟采取销毁方式处置的样品,备样处置机构应在销毁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事后报备表》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记录表》,向市局抽检处进行事后报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信息统计)
备样处置机构应定期做好备份样品处置的统计汇总工作,按照要求每个季度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合格备份样品再利用调查表》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不合格备份样品处置结果统计表》上报至市局抽检处。
第二十一条(参照执行)
本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局抽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docx1.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事前报备表
2.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事后报备表
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记录表
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合格备份样品再利用调查表
5.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不合格备份样品处置结果统计表
6.“捐赠”标识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