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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特别清单的决定 (皖政〔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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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2-21 13:59:44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2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联动创新区建设有关要求,省政府决定动态调整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在自贸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区实施260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包括权力事项145项、公共服务事项43项、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便利化改革事项34项、内部审批事项4项、事中事后监管事项34项。
发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2023〕8号
发布日期 2023-02-20 生效日期 2023-02-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联动创新区建设有关要求,省政府决定动态调整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在自贸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区实施260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包括权力事项145项、公共服务事项43项、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便利化改革事项34项、内部审批事项4项、事中事后监管事项34项。其中,亳州、阜阳、滁州、马鞍山、宣城、安庆联动创新区实施190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自贸试验区实施区域按照《总体方案》确定的范围执行,联动创新区实施区域按照我省核定的范围执行。

一、统筹做好事项移交工作。省有关部门是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事项移交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制定事项移交工作方案,公开事项移交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主动与自贸试验区和联动创新区(以下统称片区)对接,指导帮助片区承接赋权事项。要进一步明确片区环境容量等相关指标,完善事项办理技术规范,积极运用提供审批专用号章、加盖审批章的空白格式文本等方式,为片区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新增赋权事项及联动创新区承接事项,涉及使用国家垂直信息系统或需要与国家部委进行业务对接的,要积极做好协调衔接;新增委托事项,要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省有关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与片区完成事项移交工作。移交工作完成前,相关事项仍由原实施部门办理。

二、积极稳妥承接赋权事项。各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是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事项承接实施的责任主体,要督促市相关部门和片区主动与省有关部门对接,加强咨询沟通,全面做好承接工作。要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及时在政务服务平台认领相关事项,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创建一流营商环境,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联动创新区要借鉴自贸试验区相关经验做法,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合法的承接实施主体,统筹调配人员力量,严格依法规范办事,推进赋权事项高效运行。

三、协调推进清单落地生效。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通过开展集中培训、现场观摩、跟班学习、“传帮带”等形式,帮助片区熟悉事项办理流程、审批标准等;对专业性强的事项,要向片区开放评审专家库,支持专用设备共享,提高片区承接能力和办理效率。省自贸办要牵头建立联络员制度和常态化的沟通协商机制,推动省有关部门与各片区无缝衔接、高效沟通,确保赋权事项移交承接及时到位。省数据资源局(省政务服务局)要根据片区需求及时调整系统端口和权限,根据特别清单协调省有关部门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等要素,提供精准规范的办事指南。在片区范围内,对清单事项办件量不做考核,对办理时限、申请材料等指标不做拔高要求,片区可自主探索优化,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四、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特别清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定期对各片区承接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片区提高效率、优化服务、防控风险。片区所在市相关部门承接事中事后监管事项,要将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人员,明确监管内容与方式、监管职责与边界,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深化“互联网+监管”,开展“智慧监督”,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五、完善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参照《安徽省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省委编办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国务院及省政府决定调整权力事项等,对特别清单进行即时动态调整。自贸试验区在260项事项范围内调整实施、联动创新区在190项事项范围内调整实施的,以市政府名义提出调整意见报省委编办,按即时动态调整程序办理。

本决定公布后,《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省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第一批)的决定》(皖政〔2021〕2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特别清单的决定》(皖政〔2021〕36号)即行废止。

附件: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特别清单.doc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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