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暂行办法 (琼府办〔2016〕24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暂行办法 (琼府办〔2016〕24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2-08 10:08:10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9
核心提示:《海南省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16〕243号
发布日期 2016-10-08 生效日期 2016-10-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省生猪产品、蔬菜(以下简称肉菜)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流通溯源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提升监管部门的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全国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商秩发〔2010〕457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和《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肉菜流通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是以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为基础,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肉菜商品流通各环节的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的电子化,从而形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质量安全追溯链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市县是指海口市、儋州市、琼海市、定安县、屯昌县。

本办法所称流通节点是指为肉菜交易提供场所及相关服务并建设追溯体系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追溯服务卡,具有质量溯源和金融支付功能。由省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由试点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并发放至各流通节点。实行“一户一证一卡”制,即一个经营户凭身份证登记发放一张追溯服务卡。

第三条 凡在本省试点市县推行追溯体系建设、运行、管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配送企业、超市(连锁店)、团体消费单位的肉菜经营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立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和试点市县政府组成,省商务厅为牵头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联席会议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省追溯体系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省商务厅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统计分析、业务培训等日常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追溯体系项目的建设规划、组织实施、运行管理、信息发布,制定有关追溯标准、规章制度和相关配套规定,协调各部门、指导试点市县及肉菜生产流通企业共同做好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试点市县蔬菜种植规模化、标准化建设及追溯信息采集工作,实现监管和追溯节点的前移;负责肉类养殖基地化、规模化、品牌化建设,落实相关检验检疫制度;抓好养殖、屠宰环节生猪产品追溯制度和追溯信息采集工作,配合省商务厅协调推进追溯体系整体建设。

省财政厅负责对试点市县追溯体系建设项目、招投标、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负责追溯体系建设资金预算安排的审核、拨付等。

省工商局负责对试点市县市场、超市的肉类蔬菜经营秩序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试点市县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督促肉菜加工企业采购合格肉类蔬菜产品,依法查处生产加工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市场、超市销售的肉类蔬菜的监督管理,督导市场经营户和超市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管理等制度;督促肉菜集中交易市场开办方和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流通环节肉菜追溯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负责督促餐饮单位和各类食堂建立产品购入台账,采购符合规定的产品原料,监督索要检疫合格证明;配合省商务厅建立各环节的追溯制度。

省质监局负责对试点市县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计量器具依法进行年度检定。

试点市县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追溯体系建设运行管理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完善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和项目经费,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并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对各市场主体进行监督规范,营造全社会维护追溯体系建设和应用的良好氛围。

试点市县商务部门负责本市县追溯体系维护运行的日常监管、巡查工作,督促流通节点落实追溯体系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试点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肉菜食品安全、市场交易行为、追溯计量设备的监督管理,督促经营主体和场内经营者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进销台账登记等制度。

试点市县农业部门负责督促本市县蔬菜生产企业履行产地台账和质量追溯制度,做好追溯信息采集,配合商务部门做好追溯体系对接工作。

试点市县畜牧兽医部门(生猪屠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市县生猪屠宰企业落实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做好追溯信息采集,配合商务部门做好追溯体系对接工作。

试点市县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及场内经营者、配送企业、超市(连锁店)、团体消费单位等流通节点既是维护追溯体系正常运行的责任主体,又是肉菜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执行追溯体系各项管理制度,负责本企业(市场、经营者)追溯体系的运行管理,及时、有效采集数据,确保准确上传追溯数据。

第五条 试点市县新建、扩建、改建的肉菜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追溯管理系统运行需要。

第二章 追溯体系建设

第六条 试点市县以下企业(单位)应建设追溯体系: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大中型肉菜批发(配送)企业、农贸市场、有肉菜经营的大中型超市门店(连锁店)以及团体消费单位等。

第七条 自行建设电子溯源系统的肉菜经营者,应建立追溯信息电子档案,配备管理人员,做好与省追溯体系对接。

第八条 未建设追溯体系的肉菜经营者,应当做好肉菜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进货台账登记等溯源基础工作。

第九条 省商务厅负责开发追溯体系软件和建设省追溯管理平台。

追溯体系软件供流通节点共享使用。

省追溯管理平台包括肉菜经营主体、流通监管、运行分析等基础信息数据库以及相关软件、硬件设备。

追溯体系的原始运行数据由省商务厅负责统一管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省商务厅同意,各管理单位不得对外提供各流通节点运行的原始数据。

肉菜的溯源信息依照程序向全社会公开,公布的介质为流通节点企业溯源查询设备、手机、网站等,消费者可现场、手机和网站查询溯源信息。

第十条 试点市县的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等部门自行建立的追溯管理系统,应当与肉菜追溯体系对接,为追溯体系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形成完整的信息链条。

第十一条 流通节点应确保有必要的信息化设施,有专人管理追溯体系。管理人员应具备计算机基本常识,熟悉业务流程,能熟练应用追溯子系统,及时准确上传追溯数据。

肉菜流通经营者必须使用溯源电子秤,并主动向消费者提供载有肉菜追溯信息的购物追溯码凭条。

第十二条 政府按照企业追溯体系建设实际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对按商务部、省政府追溯体系建设试点要求纳入的流通节点首次发生的追溯体系基建改造、软硬件对接和设备购置支出,由省级财政承担。

未按照省政府统一规划和规定期限要求申请建设或建成后未按照规定使用而导致设施损坏或未到使用年限提前更新的,其发生的费用由流通节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省追溯管理平台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支出,由省级财政负担;试点市县追溯体系运行维护和管理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

第三章 追溯体系运行

第十四条 试点市县生猪屠宰企业应凭检疫合格证明准入,凭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准出。

建立追溯体系的生猪屠宰企业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登记进场经营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并写入追溯服务卡,发放给经营者。

(二)督促进场经营者完成生猪进场登记、屠宰批次管理、宰前检疫登记、宰后检疫检验登记、肉品交易(出场)管理等流程。

(三)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生猪进场信息、屠宰加工信息、检疫检验信息、肉品交易信息及时(信息录入后1小时内)上传至省、市县追溯管理平台,并在追溯子系统中保留2年以上。实现对生猪屠宰环节的信息溯源管理。

第十五条 试点市县肉菜批发市场、生鲜配送企业应凭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准入,凭交易凭证准出。

建立追溯体系的肉菜批发市场、生鲜配送企业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肉菜批发市场应建设电子交易结算系统,支持多种支付方式,同时承担资金结算及追溯管理等功能。

(二)登记进场经营者社会信息代码、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要写入追溯服务卡,发放给经营者。

(三)督促进场经营者完成肉菜进场登记、批次管理、检测信息登记、交易(出场)管理等流程。

(四)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肉菜进场信息、检测信息、交易信息及时(信息录入后1小时内)上传至省、市县追溯管理平台,并在追溯子系统中保留2年以上。实现肉菜批发和配送两个环节信息可追溯。

第十六条 试点市县农贸市场应凭上游企业(生猪屠宰、肉菜批发配送企业,下同)交易凭证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蔬菜产地证明准入。

建立追溯体系的农贸市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督促进场经营者在上游节点(建有追溯体系的生猪屠宰、肉菜批发配送企业,下同)登记,建立零售商信息档案,办理追溯服务卡。

(二)查验进场经营者追溯服务卡,确保进货信息对接零售凭证信息。生产基地直供的蔬菜,凭产地证明或检测合格证明进行人工登记。

(三)督促进场经营者完成肉菜进场管理、数据下传智能溯源秤、摊位间调拨管理、销售凭证打印等流程。

(四)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肉菜进场信息、调拨信息、销售信息及时(信息录入后1小时内,销售信息可在当天营业结束后1小时内)上传至省、市县追溯管理平台,并在追溯子系统中保留2年以上。

第十七条 试点市县经营肉菜的超市(连锁店、专卖店)应凭上游企业交易凭证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蔬菜产地证明准入。

建立追溯体系的超市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督促供应商在上游节点登记,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办理追溯服务卡。自营的超市应以门店为单位在上游节点登记,办理追溯服务卡。

(二)查验供应商追溯服务卡,确保进货信息对接包装标签信息。生产基地直供的蔬菜,凭产地证明或检测合格证明进行人工登记。

(三)督促供应商完成肉菜进场管理、数据下传电子秤、存储管理、包装(分割)管理、现卖管理、销售标签打印等流程。

(四)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肉菜进场信息及时(信息录入后1小时内)上传至省、市县追溯管理平台,并在追溯子系统中保留2年以上。

第十八条 试点市县团体消费单位应凭上游企业交易凭证或其他零售凭证准入。

建立追溯体系的团体消费单位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到上游节点登记,办理追溯服务卡,持卡采购。

(二)核实、登记肉菜进场信息并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进场信息及时(信息录入后1小时内)上传至省、市县追溯管理平台,并在追溯子系统中保留2年以上。

第十九条 肉菜流通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的,肉菜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条 流通节点应定期查看、检修追溯体系设备工作状态,确保完好无损。

第二十一条 肉菜流通经营者销售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肉菜的,肉菜商品交易市场未建立并履行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进销货台账登记督查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对试点市县政府追溯体系建设运行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通报。

试点市县政府参照省里做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对考核成绩突出的,由省、市县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中数据录入、运行维护、设备管理等工作落实好的流通节点,优先推荐享受商务部门其他优惠政策。

对专兼职人员职责到位、追溯信息上报及时准确的给予一定的岗位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蓄意损毁、破坏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设备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维修并恢复原状,或按设备招标价格原价赔偿。

对不履行义务或不配合追溯体系建设运行工作的肉菜经营者,由市场业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不使用电子追溯秤的肉菜摊主,不得在试点市场内经营。

第二十五条 对索证索票制度严重欠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黑名单,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点监管。

第二十六条 省级管理平台相关设备及软件资产,由省商务厅负责管理。

市县追溯管理相关设备及软件资产,由市县商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纳入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流通节点软硬件设备,属国有资产,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在追溯体系建设运行管理中,渎职、失职或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追溯体系相关软硬件和流通节点操作规范应符合商务部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技术准则和基本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地区: 中国 
 标签: 追溯体系 流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8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