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我委组织修订了《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10月19日
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标准备案应当遵循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科学合理、安全真实为原则,以有利于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
第三条 本省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或者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存档备查。
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应项目和限值。
对按照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执行的企业标准,企业无需申请备案。
第四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备案的管理工作。指定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承担全省企业标准备案的咨询、受理、登记、存档、公开等具体工作。委托有条件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企业标准备案的咨询、受理、发放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省企业按照本办法申请企业标准备案的,应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标准中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七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制定企业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申请备案,但应当在备案的企业标准中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企业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按照本办法备案。
第八条 本省企业标准实行网上申报备案,并按照《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网上申报备案系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九条 企业在申请企业标准备案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省卫生计生委的网站公示;
(二)内容包括企业标准文本、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及编制说明。企业标准文本包含标准名称、编号、适用范围、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食品安全项目指标、限量、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等;编制说明应包含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对的情况、相关指标实验验证数据与设定值比对情况、引用的标准、参考文献等。
(三)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条 企业标准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前,企业应当组织5名以上由营养与食品安全、生产加工工艺、品质控制、标准、检验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审查。专家可以从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评审专家库里选取,也可以选取其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评审专家库专家。专家组应当对企业标准的安全性、必要性、合法性以及标准格式等规范性内容和技术要求进行论证、审查,同时出具结论性审定意见。
专家管理和审查工作应当遵守《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标准的编写可以参考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编号由企业根据以下规定自行编制,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号)。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
(三)专家评审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及其采纳修改情况;
(四)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及编制说明;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有食品检验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应当提供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九)《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省卫生计生委自受理企业标准备案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第十四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需在封面上标注备案号,备案号的编排格式为:42(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
第十五条 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应当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的;
(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的;
(三)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复审后修订的企业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省卫生计生委申请企业标准重新备案,原企业标准自动废止。
第十七条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于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省卫生计生委申请延续备案;有效期满企业未办理延续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延续备案,省卫生计生委将注销该企业标准的备案号。
第十八条 企业在执行企业标准过程中,发现与现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不相符时,应及时申请修订或注销企业标准备案。
第十九条 省卫生计生委每年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质量抽检与评价,指导企业科学、规范编制企业标准。
第二十条 企业在企业标准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规定的,省卫生计生委将撤销该企业标准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企业标准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鄂卫规〔20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