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设〔2019〕69号),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气瓶质量安全管理,加快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省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任务及推进步骤
(一)省、市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建设任务
气瓶公共服务数据平台的建设主体是省级和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年内,省局启动省级气瓶公共服务数据平台建设研究工作,力争2021年底完成省级平台建设,接收市级平台上传的数据,实现与全国气瓶追溯信息网互联互通。
各市(州)局要加强统筹谋划,2021年底前完成市级气瓶公共服务数据平台建设,接收本地区气瓶相关单位的数据,并为省级平台留有数据接口,确保与省级平台联网。
(二)气瓶相关单位建设任务
气瓶制造信息公示平台和充装信息追溯平台建设主体是气瓶制造和充装单位。各单位应按照建设标准和要求完成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自建工作。
1.气瓶制造单位。各气瓶制造单位建设本企业气瓶制造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制造信息平台),并为市级平台留有数据接口。液化石油气瓶、车用气瓶和氢气瓶制造单位应在2020年9月底前完成平台建设,其他气瓶制造单位应在2022年底前完成平台建设(四川省气瓶制造单位名单见附件2)。
制造信息平台公示信息至少包括:气瓶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督检查证书、气瓶钢印标识截图以及气瓶阀门制造单位、型式试验证书等内容。
2.气瓶充装单位。各气瓶充装单位建设本单位气瓶充装信息追溯平台(以下简称充装信息平台),并为市级平台和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留有数据接口。液化石油气瓶、车用气瓶、氢气瓶充装单位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平台建设,其它工业气瓶充装单位应在2022年底前完成平台建设。
充装信息平台公示信息至少包括: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基本信息、使用登记标识、检验合格标识、气瓶钢印(或气瓶钢印截图)、充装介质、充装人员、充装日期、充装前后气瓶检查人员等内容。
各充装单位信息平台接收定期检验机构传送信息至少包括:定期检验(结果)报告(含附表)、更换的气瓶阀门制造单位以及定期检验不合格报废的气瓶数量等。
二、相关要求
(一)统一建设标准。各市(州)局、气瓶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总局通知中的标准要求,统一气瓶信息化追溯的编码编制规则,推荐采用国家标准《特种设备信息资源管理 数据元规范 第1部分:气瓶》(GB/T 36373.1-2018)或团体标准《基于二维码的气瓶信息化管理实施指南》(T/CATSI 02003-2019)、《基于射频技术的气瓶追溯系统实施要求》(T/CATSI 02004-2019)规定的气瓶追溯编码编制规则,保障气瓶追溯信息化数据互联互通,拓展气瓶追溯信息价值。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级行政审批机构要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相关要求。凡未达到气瓶充装许可条件中基本条件(D2.1)第四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气瓶检验机构第二款第四条要求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组织现场鉴定评审时不得通过,不予发证、换证、增项或变更;凡未达到气瓶制造许可条件中制造质量追溯与公示(D1.1.9)要求的气瓶制造单位,监督检验机构对气瓶制造单位不予监检,并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和属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市(州)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要与行政审批机构密切配合,对气瓶相关单位上传市级平台数据严格审核,严防气瓶相关单位将报废瓶、翻新瓶等不合格气瓶录入信息平台,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依法严肃查处数据弄虚作假的气瓶相关单位。
(三)积极稳妥推进。各市(州)局要充分认清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规划建设方案,已建数据平台的,要对照标准进一步完善,未建数据平台的,要加强调研,学习借鉴广安、泸州等地的经验做法,积极推动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要充分利用已建成投入使用的车用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及其它气瓶信息系统,对标升级,避免重复建设,切实减轻企业成本。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发挥企业建设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主体作用,为全省整体推进奠定良好基础。
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设〔2019〕69号).pdf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