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原创 | 易超范围经营的餐饮食品类别简介

原创 | 易超范围经营的餐饮食品类别简介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1-30 08:47:24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2297
核心提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产品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 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今年,餐饮店“拍黄瓜”因涉及超范围经营被罚款五千元的新闻冲上热搜榜。在我国从事餐饮服务,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食品经营项目主要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 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在食品伙伴网食品行政处罚数据库中,分析近三年全国范围内餐饮因资质证照违法导致的行政处罚信息,有七百多例由于超范围经营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主要涉及冷食类、生食类、自制饮品、糕点类和特殊食品。为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食品伙伴网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

01 冷食类食品

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 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拌猪耳、柠檬鸡爪、夫妻肺片、手撕鸡、钵钵鸡等属于熟食卤味,凉拌黄瓜、 凉拌西红柿、蔬菜沙拉等属于生食瓜果蔬菜,酸辣萝卜、糖蒜、酸菜等属于腌菜。

餐饮店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情形下,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行 为属于超范围经营。

02 生食类食品

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生食的刺身(拼盘)、三文鱼、寿司、醉虾等,还包含用这些原料制作(非热加工)的沙拉、饭、菜等产品。

餐饮店在未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情形下,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的行 为属于超范围经营。

提示:制作生食类产品须具备专门加工制作场所和工用具。在不符合食品加工制作要求的操作环境下制作、食用生食海产品,易导致由副溶 血性弧菌引发的食物中毒。

03 自制饮品

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如现榨果蔬菜汁、 现磨谷物类饮品、风味饮料、冷冻饮品、自酿啤酒等。

现榨果蔬汁指以新鲜水果、蔬菜为原料,经压榨、粉碎等方法现场加工制作 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果蔬汁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而成 的饮料。

现磨谷物类饮品指以谷类、豆类等谷物为原料,经粉碎、研磨、煮制等方法 现场加工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谷物饮品。

风味饮料:以浓缩液、固体饮料、糖浆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现榨饮 料,稀释调配而成的饮料。

冷冻饮品:以饮用水、食糖、乳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辅料,经配料、 凝冻等工艺制成的食品,如冰淇淋、雪糕、冰棍、雪泥、食用冰等。

自酿啤酒:使用非压力容器制作的,以大麦芽、酒花、水为主要原料,经啤 酒酵母发酵作用酿制而成的,饱含二氧化碳的低酒精度酒。

餐饮店在未取得“自制饮品制售”许可情形下,从事自制饮品制售的行为属 于超范围经营。

04 糕点类食品

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 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一般包括:面包、汉堡、热狗、饼干、匹萨等热加 工糕点,裱花蛋糕、冷加工芝士蛋糕、慕斯蛋糕、提拉米苏、三明治、寿司等冷 加工糕点和冰点心,以及馒头、包子、粽子、油条、大饼、煎饼等中式糕点。

餐饮店在未取得“糕点类食品制售”许可情形下,从事糕点类食品制售的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

05 特殊食品

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指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 营养物质为目的,能够调节人体机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含有特定功能成分, 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有规定食用量的食品。

在餐饮实际运营过程中,存在产品属性误判情形。举例,红牛维生素牛磺酸 饮料(带蓝帽子标志)属于保健食品,销售该类产品须取得“特殊食品销售”许可;而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属于普通食品,一般销售普通食品需取得“预包装食品销售”许可或遵从当地监管要求即可。

餐饮店在未取得“特殊食品销售”许可情形下,从事特殊食品销售的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

结 语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产品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 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举例,生三文鱼与米饭组合的三文鱼饭,其中生三文鱼属于生食类食品(风险等级高),米饭属于热食类食品(风险等级低),因此,该三文鱼饭产品应按照生食类食品管控。

在经营过程中,餐饮店应确保其实际经营的食品类别与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一致。随着国家对网络餐饮食品监管成熟,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须在平台上完成亮证、公示外卖产品信息等要求,因此更应该做到合规经营,做好外卖产品审核工作,避免超范围经营。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