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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22年修订版 (青政办字〔202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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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1-29 09:14:35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46
核心提示: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科学有效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实现防范系统有效、决策科学合理、应急指挥顺畅、应急保障有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青岛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办字〔2022〕70号
发布日期 2022-11-28 生效日期 2022-11-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9月6日印发的《青岛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5〕85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科学有效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实现防范系统有效、决策科学合理、应急指挥顺畅、应急保障有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引发的较大及以上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等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超出区(市)应对能力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道路、水域运输事故及在港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仓储、运输、经营事故不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1.5风险评估

青岛市是国内重要的石油化工生产和中转储备基地,规模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集中在黄岛石化区、青岛西海岸新区董家口化工园区和平度新河化工园区,园区外主要包括位于李沧区的中石化青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少数企业,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以加油(加气)站和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为主。全市共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等各类企业3853家,具有小企业占比明显、点多面广、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聚集等特点。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主要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有原油、汽油、柴油、苯、苯乙烯、二甲苯、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液氮、液氧、液氯、液氩、液氨、氢气、硝基化合物等多种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内外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原油、汽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液氯、硝基化合物等为主要危险化学品。

全市共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141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复杂,涉及氧化、氯化、加氢等多种高风险生产工艺,生产过程大多处于高温、高压状态,具有易燃、易爆、易挥发、易扩散流淌、易产生静电、易受热膨胀及有毒等特性。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和管理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存在“三违”现象等原因,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环境污染等风险,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6事故分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其伤亡人数及经济损失情况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4个级别。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上述分级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国网青岛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及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视事故情况可增加或减少组成部门和单位)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救援部署和要求;

(2)根据事故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

(3)组织指挥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先期处置, 视情组建现场指挥部;

(4)分析、研究、决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必要时请求上级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决定紧急调度应急队伍、应急物资装备器材及交通工具;

(5)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视情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6)检查督促各应急工作组及部门的工作,及时提出指导意见,适时调整应急人员组成,保证救援工作正常进行;

(7)发布事故信息,向上级汇报事故救援情况;

(8)审定向国家及省级部门提交的事故及救援报告;

(9)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10)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11)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做好应急值班和事故接报工作,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研判,逐级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领导,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初步建议;

(2)根据总指挥启动本预案的指令,负责通知、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和分析研判相关突发事件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按照总指挥指令,向省政府值班室、省应急厅报送相关信息,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国务院总值班室、应急管理部;

(4)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部署,协调其他相关工作;

(5)检查、督促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救援指令,应急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及交通工具的调度实施;

(6)整理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会议记录,起草应急救援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专报等文稿;

(7)做好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记录;

(8)负责本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管理;

(9)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收集制度,按照规定做好信息统计工作; 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10)指导配合区(市)政府做好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2.3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协调媒体做好事故新闻报道,指导涉事区(市)、部门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部署,做好事故新闻发布会组织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组织实施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人员疏散、事故现场区域及抢救伤员医院警戒;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 根据措施需要,依法实行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员和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通行;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

市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配合事发地政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事权和财权划分原则,筹集资金用于事故救援与处置。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事故受伤职工进行工伤认定、鉴定,并落实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针对危险化学品泄漏导致污染物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情况,协调、指导事发单位及警戒范围外的周边环境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在事故现场清理恢复阶段,继续跟踪监测,直至正常。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市属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大型施工设备档案;根据事故抢险需要,调动抢险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组织进行事故致损建(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及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运输企业为运送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提供应急运力;建立有关运输企业地址、联系人、电话及运输车辆型号、规格、数量档案。

市水务管理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水资源信息等。

市商务局:负责协助事故所在地政府提供救援办公、会议及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疏散人员的食宿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指导现场救治工作,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初期抢救治疗;组织、指导定点医院,调派医疗专家、卫生救援队伍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工作;协调、指导救护车辆调派和伤者转运工作,做好转送接诊人员及医疗费用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市应急局:承担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提供事故救援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检查、督促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救援指令及应急装备、物资及交通工具调度实施情况;负责市级应急专家组的日常管理;监督、落实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督促、检查和指导本预案的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按规定参与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力量进行现场救援,指导、配合企业制定泄漏、爆炸和灭火扑救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伤亡、失联人员的搜救;协助事发单位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和救援后的洗消工作; 根据事故救援需要,不断完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并对气象变化做出预测预报。

市通信管理局:指导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公共通讯保障,及时抢修损坏的公共通讯设施。

市总工会:配合参与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加事故调查。

国网青岛供电公司:负责事故发生地供电保障,抢修受损电力设施;负责处置过程中的应急供电、应急照明等保障工作。

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组织应对和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先期处置;在市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安置、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工作;协调相关理赔及赔偿工作,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事发单位的生产恢复等。

事发单位: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及后期相关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视情组建现场指挥部,设立相关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长由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在弄清事发单位先期处置情况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各工作组和相关单位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制定现场行动方案;

(2)划定警戒区域,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的救援命令;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劝离与救援无关人员,及时疏散和安置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周边人员;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3)根据事发单位报告及现场情况,研究制定落实现场救援技术方案、安全措施等(必要时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4)随时掌握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抢救现场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5)汇总救援工作组和技术保障组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及时提出优化完善措施,报市专项指挥部审定;实施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调用和征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决定。

2.4.1综合协调组

市应急局牵头,现场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负责抢险救援证件的印制发放。

2.4.2现场抢险组

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由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区(市)政府、事发单位等相关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现场抢险队伍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其他专业队伍配合,事发单位兼职抢险人员辅助。

主要职责: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结合事发单位应急预案,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组织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包括抢救伤亡人员、搜救失联人员和灭火、堵漏、排险等);收集研判事故处置过程中涉及的主要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危害影响等信息,分析事故造成的后果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疏散人员半径、检测泄漏影响范围等建议; 加强对事故区域周边重点对象的安全保护;指挥做好现场防火防爆、防化学伤害、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达指示和决策;协助事故调查,保护事故现场;研判现场处置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救援方案,确认事故危害有效控制和人员搜救情况,提出终止应急处置的建议。

2.4.3技术保障组

市应急局牵头,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区(市)政府、事发单位等相关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做好事故应急咨询服务;提出救援及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技术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对事故的发展趋势、危害情况、救援方案、处置措施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

2.4.4环境监测组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由市气象局、市水务管理局和检测技术单位、事发单位等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信息;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分析污染物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情况,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时出具监测报告;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对现场防爆、防中毒等浓度指标进行监测,发现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立即向现场抢险组报告;负责对应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次生、衍生水体、土壤污染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

2.4.5治安保卫组

市公安局牵头,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指挥危险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组织事发地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及危险区域、疏散后的居民区警戒;根据措施需要,依法实行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员和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通行;对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

2.4.6后勤保障组

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通信管理局、国网青岛供电公司等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提供应急救援人员食宿及饮水保障;组织协调供电、通信等企业及时抢修损坏设施,做好事故现场供电和通信保障。

2.4.7医疗救护组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由事发地区(市)政府、120急救指挥中心、医疗救护单位、事发单位等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护;综合指导协调医疗救治工作,及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依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研究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根据需要负责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指导做好职业健康防护。

2.4.8新闻发布和报道组

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协调媒体进行新闻报道,做好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

2.4.9事故调查组

市应急局牵头。负责在事故应急抢救同时,收集现场有关事故物证;对事发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确认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性质及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按规定属国务院、省政府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国务院、省调查组确定参加人员。

2.4.10善后处理组

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总工会、事发地区(市)政府、事发单位等相关负责人参加。负责做好转移人员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协调做好相关理赔工作;负责现场受损建(构)筑物鉴定与处置;指导灾区油、电、气、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保障受灾区域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有序组织恢复生产。

3监测预测

3.1监测

各区(市)政府、化工园区、有关单位要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区(市)政府、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等单位应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可采取专业监测、视频监控、公众投诉等方式多种渠道收集信息。

3.2预测

各区(市)政府、化工园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案例、年度气候趋势预测、专业监测数据等,对有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型进行预测分析;对于外地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预测工作;对相邻地区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分析是否有影响本地区的可能,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能引发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实施监控,各级政府、各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现场条件、事故类型、危害程度等情况,分析可能造成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风险来源,确定预警监测对象,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 预警分级

根据可能造成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4.1.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蓝色预警:

(1)气象等部门发布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事故的相关灾害蓝色预警;

(2)各级建立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出异常报警信息后,经研判可能导致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3)因周边地区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等情况,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研判可能影响我市,导致人员伤亡的。

4.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黄色预警:

(1)气象等部门发布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事故的相关灾害黄色预警;

(2)各级建立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出异常报警信息后,经研判可能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因周边地区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等情况,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研判可能影响我市,导致较大人员伤亡的。

4.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橙色预警:

(1)气象等部门发布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事故的相关灾害橙色预警;

(2)各级建立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出异常报警信息后,经研判可能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因周边地区发生重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等情况,经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研判可能影响我市,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4.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红色预警:

(1)气象等部门发布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事故的相关灾害红色预警;

(2)各级建立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出异常报警信息后,经研判可能导致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因周边地区发生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等情况,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研判可能影响我市,导致特大人员伤亡的。

4.2预警发布

(1)各级建立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出异常报警信息后,经研判可能导致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由系统建设管理单位内部发出预警,并立即按照相关预案进行现场处置,同时上报当地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当地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同时向省应急厅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预警发布内容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4)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微信、短信、金宏办公系统等方式发布。

4.3 预警响应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级别,做好事故预防工作部署。

(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指挥部各成员单位24小时带班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视情下发预警通知,要求相关区(市)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周边单位做好相关应对措施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通知相关区(市)安排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随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同时上报省应急厅。

(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要求相关区(市)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通知市、区(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做好人员、装备应急战备;必要时,组织专家赶赴重点单位予以指导,调派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处置与监护。同时上报省应急厅。

(5)预警中接到有人员遇险信息,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泄漏报警影响周边环境的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按照相关事故应急处置程序进行应对。

4.4预警变更解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当已不满足预警条件时,应当适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解除与终止预警信息由预警发布部门发布。

5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第一时间向119、110指挥中心,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逐级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并通报本级政府相关部门。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提供书面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性质和等级作出初步认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中心先电话后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向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通报事发地区(市)政府、市专项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事发地区(市)政府及其应急部门接到事故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核实认定,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事故原因、涉及化学品名称和数量、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具体事宜;报告人和联系电话;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5913580

6应急响应

6.1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实施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告事故信息。

接报的区(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专线:83889090

6.2响应分级与指挥协调

6.2.1四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应对,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区(市)政府开展处置工作;超出区(市)应对能力时,根据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请求,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响应支援,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指定负责人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6.2.2三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总指挥批准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指定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超出我市应对能力时,报请省政府或相关部门启动省级层面应急响应。

6.2.3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先期处置,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报请省政府或相关部门启动省级层面应急响应。

6.2.4一级响应

初判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先期处置,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报请省政府或相关部门启动省级层面应急响应。

6.3应急处置措施

6.3.1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组织现场无关人员有序撤离,通知周边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积极采取工艺技术措施,有效开展生产调度,实施工程抢修,降低现场事故风险,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关闭封堵雨排水系统,防止进入周边水体(系统),避免扩大污染范围;组织专兼职救援人员或协议救援队伍,在切实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抢险救援。

6.3.2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各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调度有关情况,为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

6.3.3现场指挥部负责制定救援实施方案,实施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调用和征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决定,并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实施方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6.3.4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科学划设安全警戒区,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及时搜救遇险失联人员,及时抢救受伤人员。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做好个人防护。移动现场物件时,应通过做出标志、拍照、摄像、记录和绘制现场图等形式保护事故现场。

6.3.5针对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救援要首先确定泄漏位置、危险化学品类别及存量(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测算泄漏时间和泄漏量,查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危害,分析可能影响的危害范围及后果。及时收集泄漏点的周边情况并进行监测,对进入大气、水源等与居民生活有关区域的有毒有害物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处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时,应采取停电、限制用火等措施,控制周围点火源。

6.3.6事故现场救援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首先确保人员安全,严禁盲目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发现存在威胁抢险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时,现场抢险组组长有权暂停救援,撤出抢险救援人员,并迅速上报专项应急指挥部;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做出暂时终止救援的决定。

6.4扩大响应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态发展情况,现场指挥部应会同技术保障组及时分析研判,如果事态进一步扩大,可能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应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向国家、省层面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国家、省层面启动应急响应,派出工作组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第一时间汇报前期事故处置情况,提出当前存在问题,并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应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6.5应急联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地市、区(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通信联络、信息共享、应急队伍及资源调动等工作程序和要求。区(市)政府应完善与周边区(市)、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值守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应急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6响应结束

经现场抢险组、技术保障组会商,确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指挥长提出应急结束建议,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撤离。现场需要继续监护的,应安排有关人员留守监护。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原则,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市)政府、新闻发布和报道组要做好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消除负面信息影响。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理

(1)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抢险结束,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指导事发单位全面检查事故现场,消除事故隐患,做好生产恢复工作。

(2)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3)事故伤亡人员由善后处理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治疗和抚恤。

(4)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归还或补偿。

8.2社会救助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负责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和社会各界提供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

8.3保险理赔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固定资产、人身保险的赔付工作。

8.4总结评估

(1)应急评估总结。市、区(市)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针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汲取经验教训,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形成评估总结报告。

(2)事故调查。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市、区(市)政府应如实全面提供各种资料,认真配合国务院、省政府调查组的事故调查。

对较大和一般事故,市、区(市)政府应按规定组织事故调查,认真查清事故的起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责任,提出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9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企业专职救援队伍、兼职救援人员或通过签订救援协议的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第一响应力量,应及时进行处置并控制灾害事故规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主要力量,各类社会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辅助力量。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或与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9.2物资装备保障

(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逐步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区(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区(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救援器材、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保持完好。

(3)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市119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主、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配合协调解决。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以交通运输部门为主协调解决。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4)区(市)政府要鼓励和引导村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5)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负责抢险人员所需食品和饮用水供应。

9.3通信、供电保障

(1)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人员,确保通信畅通。启动响应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2)根据救援实际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应急通信、供电保障指令,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启动通信保障应急响应;国网青岛供电公司负责事故影响区域受损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供电,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应急供电、应急照明等供电保障工作。

9.4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依法维护事故现场交通秩序,保障运送伤员和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通行;交通运输部门协调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开通应急“绿色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尽快赶赴事故现场。

9.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管理,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物资设备的治安防范, 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9.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9.7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企业承担,事故责任企业确实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传

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普及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10.2培训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态化的专业性技能培训和战备训练,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10.3演练

市、区(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评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演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事故风险特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并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急救援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1责任追究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各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预案修订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管理。

12.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2.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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