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景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小蔬菜门店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
杭州市小蔬菜门店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小蔬菜门店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销售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落实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要求并实行“多证合一”管理的通知》(浙市监食通〔2021〕3号)《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遵循基本原则
(一)依法准入,分类管理。为优化营商环境,小蔬菜门店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先的理念,主动与现有农贸市场、大中型商超的布局和经营范围形成互补。对主体资质合法有效且已开办的门店,予以整治规范;对无证无照经营的门店,应加强引导,分类实施主体准入管理,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门店,应依法查处并予以取缔。
(二)属地管理,严格监管。小蔬菜门店应当依照《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把好食品质量安全关,并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小蔬菜门店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状况、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实施分级管理,探索建立信用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动态确定监管的重点、方式和频次。
(三)数字赋能,示范引领。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积极探索“数字赋能+示范创建”融合的监管模式,强化激励与惩罚并行机制,全面提升辖区内小蔬菜门店规范化建设,以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体系应用为抓手,构建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分类实施准入和监管执法
(一)适用主体范围。本意见所称的小蔬菜门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规模小,实际经营场所使用面积≤50㎡,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肉类、水产、杀白禽等,下同)或主营生鲜食用农产品兼营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经营者。
(二)实行分类准入。对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小蔬菜门店,经营者应根据实际经营范围办理营业执照。对兼营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小蔬菜门店,参照浙江省 “三小”行业管理和“多证合一”改革相关规定,实行备案登记。
(三)分类监管执法。对小蔬菜门店应当根据类别特性,分别加强指导和监管。实施行政处罚的,可以结合具体案件情形,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三、落实主体责任
(一)经营主体合法化。经营者应确保主体资质合法有效,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书悬挂在店内明显位置,不得将证照出租、转让、借给他人经营使用,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二)设备场所卫生化。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的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食品交叉污染。根据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温度、湿度要求配备适宜的运输、储存、包装等设施设备且不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储存,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三)经营管理规范化。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经营管理制度。配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管理制度等宣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按要求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品处理等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及时清理和销毁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坚决防止再次销售。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食安追溯台账化。鼓励小蔬菜门店从专业批发市场进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认真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身份证明,查验并索取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或销售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采购和销售;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进货台帐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进货查验、台帐登记和凭证保存期限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者按要求注册、使用浙江省食品安全追溯闭环管理系统(简称“浙食链”)。
(五)诚信经营承诺化。经营者应在门店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姓名、联系电话、健康证明和杭州市小蔬菜门店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1),并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经营者主动公开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行政处罚、投诉举报、监督抽检、快速检测结果、社会荣誉、食品安全险投保情况等信息。进入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 掌握业态情况。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掌握辖区内小蔬菜门店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小蔬菜门店监管档案,如实记录主体登记、日常检查、监督抽检、行政约谈和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管信息。
(二)健全监管体系。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以“方便群众、服务社会”为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小蔬菜门店主体备案登记有关制度,遇到新问题、新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把握并处理好“事前宽准入、事中严监管、事后重惩处”的关系,逐步构建规范的小蔬菜门店监管链条。
(三)开展宣传培训。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宣传与教育,引导鼓励经营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防范和降低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经营风险,定期对辖区内小蔬菜店业主和从业人员组织开展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安全知识培训,强化业主食品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其守法经营,落实主体责任。
(四)强化抽检检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小蔬菜门店列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日常检查,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经营行为。重点检查门店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追溯、进货查验记录、食品质量管理、不合格食品召回并处理等制度,是否按要求注册、使用“浙食链”等数字化系统,是否在门店显著位置公示证照等信息,详见《杭州市小蔬菜食品安全检查记录表》(附件2)。同时,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农产品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快速检测,持续提高发现问题农产品能力,按要求做好抽检闭环处置和违法查处工作。
(五)注重综合治理。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沟通,积极配合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的综合治理,营造社会共治、诚信经营的局面。
五、附则
农贸市场中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摊位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监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小蔬菜门店食品安全承诺书
2.杭州市小蔬菜门店食品安全检查记录表
附件1
杭州市小蔬菜门店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持续提升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我店公开做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亮证照经营,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监督。
2.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严把食品质量安全查验关,按照《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要求,在进货时对照实物查验供货者资质、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拒收不合格食品,不从非法渠道进货。
3.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证索票并如实记录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4.建立食品质量管理制度,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不销售假冒伪劣、腐烂变质、有毒有害、不合格及过期食品。
5.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销毁等措施。对已售出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通过公示公告,将食品召回、销毁。
6.按要求规范应用“浙食链”“浙冷链”等数字化系统,不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制品。
7.配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管理制度等宣贯培训
8.若违反以上承诺,将依法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承诺人: 时间: 年 月 日
投诉电话:
附件2
杭州市小蔬菜门店食品安全检查记录表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记录 |
一、证照和公示情况 | ★1 | 检查营业执照,是否超经营范围。兼营预包装食品的,是否按规定备案或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 |
2 |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有)等是否在门店的显著位置公示。 | ||
★3 | 监督抽检结果、行政处罚、农产品快检、委托检测结果等信息是否公示。 | ||
二、经营管理规范 | 4 | 是否配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进行宣贯培训。 | |
5 | 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等,按要求佩戴口罩、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 | ||
6 |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且未患有痢疾、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 ||
★7 | 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及时清理和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 | ||
★8 |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 ||
三、食品安全追溯 | ★9 | 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严把食品质量安全查验关。是否在进货时对照实物查验供货者资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 |
★10 | 是否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索证索票并如实记录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前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 ||
★11 | 不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用动物制品。销售杀白禽,应具有“一证两标”。 | ||
12 | 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应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和进货凭证等。 | ||
★13 | 是否按规定注册、使用浙江省食品安全追溯闭环管理系统(简称“浙食链”)。 | ||
四、经营场所环境 | ★14 | 经营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没有破损、积垢或者有霉斑等现象,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的距离不小于25米,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 |
15 | 经营者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经营面积是否超过50平方米。 | ||
16 | 使用加盖垃圾桶。经营场所具有防蝇、防鼠设施,且能正常使用。 | ||
★17 | 预包装食品、果蔬、肉禽类、水产品等应分区摆放。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专区、专柜销售。 | ||
五、设施设备配置 | ★18 | 是否根据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温度、湿度要求配备适宜的运输、储存、包装等设施设备。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储存。 | |
19 | 设施设备、工用具和容器洁净。用水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20 |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应使用符合要求的容器盛放,还须有防蝇防尘设施。 | ||
★21 | 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如杀白禽),是否按按储存要求贮存,并确保冷藏冷冻设施正常运转。 | ||
22 | 电子秤应检定并处于有效期。是否未检定或超过检定有效期。 | ||
六、其他 | 23 | 是否示范小蔬菜门店。食用农产品主要进货来源,是否从农批市场进货? | |
★24 | 2年内是否有监督抽检或者快检经复核不合格的,或被依法查处。 | ||
★25 | 是否发现其它较大食品安全隐患,例如现场宰杀、销售活禽。 | ||
检查处理意见 |
说明:★为关键项。
被检查单位名称: 地址:
经营范围: 联系人及电话: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