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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华大米、粮食加工品和含肉粮食制品评估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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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0-28 18:29:30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749
核心提示:输华大米、粮食加工品和含肉粮食制品评估审查程序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10-28 生效日期 2022-10-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一是接受申请。拟出口国(地区)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总署提出对华出口大米、粮食加工品和含肉粮食制品申请。总署遵照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规定的总体原则,根据出口国(地区)植物疫情状况和食品安全状况,决定是否启动准入程序。如启动,会向拟出口国(地区)提交相关调查问卷。

二是组织评估。总署组织专家组对拟出口国(地区)官方提供的答卷及相关技术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商拟出口国同意,派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也可进行验证性考察,以确认相关信息和操作的真实性、一致性。

三是磋商检验检疫要求。根据评估结果,双方就对华出口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进行磋商,达成一致后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包括签署检验检疫议定书、备忘录或公告公布的检验检疫要求,下同),确认输华产品植物检疫证书内容和格式。

四是企业注册登记。在完成以上评估审查程序后,拟输华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按照要求在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进行注册。

五是进口商备案。我国进口商应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进口食品备案资格。产品抵达中国口岸后,由中国海关实施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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