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梳理制定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实施包容免罚、从轻减轻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单》的性质
《清单》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外不约束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不减损行政相对人的任何合法权益,也未对行政相对人设置任何义务,故该《清单》属于内部指导性文件,非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充分认识《清单》的意义
制定实施《清单》,指导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是全面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举措,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助企纾困的需要,是保护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的需要,是节约行政资源、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和统一执法尺度的需要,是推进全面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相关不予、免予、从轻、减轻处罚的需要。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宣传、严格实施,有力推进包容审慎执法,切实做到宽与严并济、法与情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严格把握《清单》的适用条件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和第三十三条等,是否属于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依法减轻等范围,是否适用《清单》。
(二)《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责令改正和(或)警告等较轻处罚的,应当依法处罚,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该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四)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后又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法不再适用本《清单》。
(五)各办案部门在作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免予罚款、减轻处罚的决定时原则上应采取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方式。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对于所有市场监管依法处理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的,应按有关规定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行政相对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一定要坚持适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避免过罚不当的情形发生。
五、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一)《清单》不得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但《清单》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内容可作为说理和处罚的依据。
(二)对《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并未改变违法行为的违法属性,违法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的义务,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三)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的案件,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完善相关执法文书,做好相应文书归档工作。
(四)《清单》所列事项的依据如有修订、废止等情形,该条事项内容自动失效,各办案部门应依据有法律效力的新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
(五)在落实《清单》包容审慎执法中,要强化对“四新”经济市场主体(即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经济形态)包容审慎监管的力度,依法适用《行政处罚法》中关于不予、免予、从轻和减轻处罚等相关规定,依法采取柔性执法方式,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切实在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依法推进“四新”经济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附件.zip1.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
2.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实施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