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河、南沙区行政审批局: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力纾解我市食品经营单位在疫情期间的经营困难,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帮扶市场主体八条措施的通知》(穗市监综〔2022〕236号)部署,市局制定了《广州市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指引(试行)》,进一步简化我市连锁食品销售企业经营许可办理流程。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局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本指引开展连锁食品销售单位“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径向市局食品销售处反馈。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8日
(联系人:黄曼妤,联系电话:83228300)
广州市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指引(试行)
一、适用范围
同一总部(企业)、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实行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经营管理规范,各门店经营项目、销售场所布局、销售设备和设施相同或相近,在广州市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含散装食品销售、自制饮品制售项目,不含其他制售类项目)并通过评审的连锁食品销售企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只需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进行备案。
二、评审原则
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由企业自愿申请,经评审认定符合“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其属下所有直营连锁门店可按“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程序办理核发、变更、延续等许可业务。对未申请评审或经申请但评审未通过的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其属下的直营连锁门店的许可业务仍按一般许可程序办理。
三、申办程序
(一)企业申请
连锁食品销售企业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的,可向企业(总部)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评审申请。在广州市食品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完成办理流程优化前,暂以现场线下方式办理。企业提出评审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评审申请书(附件1)。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可内部获取的免于提交)。
3.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4.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的管理制度、相关记录等证明材料。
5.统一经营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相关记录等证明材料。
6.企业(总部)或其至少一家直营连锁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可内部获取的免于提交)。
7.直营连锁门店食品销售区域布局、销售设备和设施示意图。
(二)组织评审
企业(总部)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企业提交材料组织书面评审,必要时随机抽取1-2个门店进行现场评审。
企业(总部)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出具《“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意见》(附件2)反馈申请人;同时将《“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意见》上传至广州市食品药品智慧监管平台或“食品经营告知承诺工作群”,实现全市信息共享。
直营连锁门店申请新开办许可时,由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广州市食品药品智慧监管平台或“食品经营告知承诺工作群”查询评审结果,判断是否符合“告知承诺制”条件。
(三)“告知承诺制”许可办理
适用“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的连锁食品销售企业的直营门店在广州市内食品经营(含散装食品销售、自制饮品制售项目,不含其他制售类项目)许可的核发、变更、延续等业务时,通过现场或线上的方式向直营连锁门店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可内部获取的免于提交)。
3.连锁食品销售企业承诺书(附件3)。
4.“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意见(复印件)。
5.连锁食品销售企业直营门店食品经营许可自查表(附件4)。
6.新办、变更散装食品销售许可项目的,提交《食品销售经营场所布局及销售设备设施设置图》1份。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并交验办理人身份证明。
8.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身份证明和《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连锁食品销售企业的直营门店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自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免于现场核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部门可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市场监管局对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食品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和完成风险评级工作,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经现场检查核实,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要求食品经营者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监管部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交由许可部门予以办理注销行政许可手续。
五、有关要求
(一)连锁食品销售企业申请条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或流程布局发生变化的,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二)连锁食品销售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
(三)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停产停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
(四)连锁食品销售经营单位的加盟单位与连锁企业没有股权关系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
六、协调处置机制
各区局在开展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市局食品销售监管处反馈,市局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研讨会,及时协调解决我市“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许可工作的难点和问题。
附件:1.“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评审申请书
2.“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意见
3.连锁食品销售企业承诺书(模板)
4.连锁食品销售企业直营门店“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自查表
附件1
“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评审申请书
企业名称 |
所属行政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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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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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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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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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员 |
联系电话 |
是否专职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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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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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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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营业额(万元) |
连锁模式 |
□直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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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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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营连锁经营门店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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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直营连锁门店数量 |
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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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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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业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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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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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设置、流程布局、设施设备配置情况说明 |
分种类型,具体如下:(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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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承诺)申明 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ntent="true" indenttext=" "> 说明:食品经营企业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按企业(总部)填写,企业(总部)为纯管理型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可填写其中一家直营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经营场所填写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一致的直营门店经营场所地址。
附件2
“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意见
被评审单位:
评审内容 |
评审情况 |
1.已取得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
□符合□不符合 |
2.企业(总部)或至少一家门店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
□符合□不符合 |
3.已成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持有相应级别的《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合格证明》。 |
□符合□不符合 |
4.已制定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
□符合□不符合 |
5.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经营管理规范,各直营连锁门店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 |
□符合□不符合 |
6.直营连锁经营门店近一年内无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
□符合□不符合 |
7.若开展现场评审工作,现场抽查的门店场所设置、流程布局、主要设施设备等与申报材料(图纸、设施设备等)一致,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要求。 |
□符合□不符合 |
评审意见:通过□ 不通过□
评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承诺书
(适用“告知承诺制”许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机关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者名称)郑重承诺:
1. 本单位为连锁食品销售企业的直营门店,企业(总部)已通过评审,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
2.本单位已了解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要求,并按照《连锁食品销售企业直营门店“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自查表》进行自我评估,符合许可条件和要求。
3.本单位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4.守法诚信经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前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5.已经知晓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 1.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变更、延续许可时还须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营业执照登载的负责人签字。变更、延续许可时还须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3.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许可机关。
附件4
连锁食品销售企业直营门店“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自查表
经营者名称:
地 址:
贮存场所:
自查日期:
主体类别:□实体门店经营者( )(注明具体业态类别);
□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
□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其他类食品销售 (注明具体品种)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和评价方法 |
编号 |
自查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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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
不符合 |
不适用(合理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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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贮存场所选址 |
不得设置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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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贮存场所设置、布局、分隔 |
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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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有闭合装置。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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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生活区分(隔)开。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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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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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备、设施 |
通用要求 |
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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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有货架等摆放设备。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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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理的设备布局,防止销售的食品品种间交叉污染。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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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有合理的空间和物理隔离。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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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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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要求 |
申请销售需冷藏冷冻食品的,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所需的温度要求。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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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需配备上网设施设备。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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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散装食品销售的,需配备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销售散装熟食,需配备符合条件的密闭立体售卖熟食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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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预包装食品拆封、 简单加热销售的,需配备相应的清洗、加热、保温设备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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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销售特殊食品的,需划定销售专区或专柜,有提示牌;配备满足规定的电子溯源和信息化监管的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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