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了盲盒销售的定义
意见稿将盲盒经营活动定义为:经营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在事先不告知商品确定型号、款式或者服务内容的情况下,以消费者在特定范围内随机抽取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模式。
二、明确了不可以盲盒形式销售的商品,包括食品
在“万物皆可盲盒”的风潮下,甚至有将活动物采用盲盒形式销售的实例,还有以盲盒方式销售临期食品、“无人认领行李箱被当盲盒售卖”的行为。为限制这样的营销行为,意见稿明确了不可以盲盒形式销售的商品:
(1)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禁止销售、流通的商品或者禁止提供的服务;
(2)药品、医疗器械、特殊化妆品、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无着快件、食品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
三、餐饮盲盒促销不能诱导食品浪费
当盲盒商品作为食品促销的手段时,还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规定,不能诱导产生食品浪费。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不能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四、规范盲盒定价,要求明示抽取规则和抽取概率
消费者为了购买到自己想要的盲盒商品,不惜高价收入,导致部分盲盒在二手市场上的标价溢价严重。意见稿明确销售盲盒应明码标价,并且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盲盒价格应合理,不应与同质同类非盲盒销售商品价格差距过大。
商家在销售盲盒商品时,经常会推出隐藏款、限量款或者稀有款这样难以获得的商品,诱导消费者不断购买新的盲盒商品。不公示盲盒商品类别、抽取规则、抽取概率的营销方式,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意见稿规定盲盒经营者需要公示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并且不能够以后台操纵的方式改变抽取概率等来诱导消费。同时,要求盲盒经营者保留抽取概率设定和结果抽取的完整记录,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五、盲盒商品质量要合格,依法履行售后义务
在一些投诉平台上,盲盒商品的质量问题投诉屡见不鲜,售后问题也屡屡遭到诟病。意见稿明确盲盒商品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质量、安全的要求;要求盲盒经营者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通过加强各环节的管理,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活动,保障商品来源可靠、质量合格。
通过网络以全包形式销售整套系列盲盒商品,消费者拆封后要求整套退货的,经营者应依法执行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盲盒商品质量不达标的,应依法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不能以“赠品”等借口免除售后义务。
六、限制向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
未成年人更容易购买成瘾;盲盒的题材、造型等问题也频频引发质疑,家长担心一些含有恐怖、色情等元素的产品会影响孩子的成长。意见稿明确不得向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向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需确认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
结束语:法规的完善会逐步规范盲盒市场,盲盒经营者有责任依法依规进行生产销售,保障盲盒的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知情权,向社会提供符合正确价值理念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