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7-28 14:01:23  来源: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973
核心提示: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2〕8号)要求,全面推进我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在继续落实《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陕安委〔2021〕31号)《陕西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陕建发〔2021〕127号)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7-18 生效日期 2022-07-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设区市、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省属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7月18日

陕西省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燃气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2〕8号)要求,全面推进我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在继续落实《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陕安委〔2021〕31号)《陕西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陕建发〔2021〕127号)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从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抓好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检查、深刻反思在抓落实上存在的差距,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聚焦关系公共安全的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坚决的态度、坚决的行动,集中力量整治燃气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威胁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整治时间

2022年7月至10月。

三、整治重点

聚焦影响公共安全的场所,突出燃气经营、输送配送、燃气使用、管线改造和燃气具生产销售5个环节,围绕17个方面的典型问题开展“清单式”排查整治,坚决防控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

(一)燃气经营环节

1.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

3.违规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和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气瓶或翻新“黑气瓶”。

4.未按规定加臭;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

5.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督促隐患整改。

(二)燃气输送配送环节

6.不按规定对燃气管道巡线和实施定期检验。

7.未制定和落实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

8.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燃气。

(三)燃气使用环节

9.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

10.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11.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12.使用不合格气瓶;使用工业丙烷气瓶。

13.餐饮等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报警器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

14.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或存放瓶装液化气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独立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四)燃气管线施工环节

15.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16.燃气管线周边施工未落实保护措施;施工期间未落实第三方专人监护。

(五)燃气具生产销售环节

17.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

四、职责分工

(一)住房城乡建设(城镇燃气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负责具体实施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建立客户服务平台等工作。负责查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安全技术规范,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进行查处。依据《产品质量法》,对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液化石油气、充气过程中缺斤少两、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四)公安部门: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打击跨区域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

(五)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申请,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以安委办名义实行挂牌督办。对涉及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六)消防部门:依据《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燃气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负责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船只、从业人员、港区装卸管理人员的资质管理,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八)其他有关部门:教育、民政、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五、整治措施

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狠抓落实,实实在在的组织起来,实实在在的落实下去,确保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统一组织集中行动。一是“百日行动”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安委会牵头组织,各级安委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将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市场监管、商务、公安、交通、消防等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集中组织起来,统一开展燃气安全整治。二是各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把整治工作落细落实,明确辖区内燃气安全重点,分片包干、分工负责,深入基层一线一个一个“过筛子”,全面摸清辖区内燃气生产经营运输单位和商业用户底数,逐一建档造册,逐一排查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督促立即整改。三是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把各自力量充分调动起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安委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推动。

(二)抓实三项重点任务。一是督促辖区内餐饮等燃气商业用户开展一次安全自查和员工安全培训,依法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对依规操作、安全用气作出承诺。二是督促燃气企业对餐饮等使用燃气的公共场所进行一次全覆盖入户检查服务,对室内外管道设备设施、燃气具、连接软管、用气环境、气瓶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测试和检查。三是组织力量对重点燃气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排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

(三)提高检查专业性精准性。一是各级“百日行动”具体负责部门要抽调燃气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燃气专业人才,充实到各检查组中,提高专业能力,真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查出隐患、消除隐患,破解“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二是各市(区)要继续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加快老旧燃气管网更新改造,用好已建成的燃气管道监测预警系统和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中心,对实时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及时发现隐患、整改隐患。三是各市(区)、各部门要鼓励群众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对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努力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四)严厉惩治严重违法行为。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只检查不执法”、执法宽松软问题,切实做到“五个坚决”。一是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坚决依法处罚。二是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坚决按规定停止供应燃气,并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三是对不按要求加臭味剂、违规供气的燃气企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四是对因燃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查燃气企业相关责任。五是对燃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清出燃气市场。要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督导检查。一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安委会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实地检查“百日行动”开展情况,推动各有关部门同心协力扛起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题,把责任压力层层传导到“最后一公里”,特别是要落到燃气企业、餐饮单位。二是各级有关部门要组织督查小组,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突击检查、异地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督导督查,查各系统各单位部署开展情况、隐患治理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并将抽查企业名单及发现问题逐月报本级安委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杜绝一查了之。省、市部门抽查要合理安排,避免重复检查。三是各级安委办对本地区“百日行动”工作情况要从头至尾跟踪督办,既要查政府部门层面动员部署、履行职责情况,也要抽查辖区内重点单位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点面结合”评估掌握工作实际成效,并纳入全年安全生产考核重点内容。四是省安委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省级督查组,定期赴各市(区)督查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调度通报。建立定期调度通报机制,省安委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各市(区),各有关部门每月调度通报本地本行业排查治理情况和燃气事故,对工作推进缓慢的要“指名道姓”通报批评,尤其是推诿扯皮、作风不实、边整治边出事的,上级安委会要及时约谈相关负责人,真正紧盯不放、一抓到底。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帮助,重大问题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市(区)要开展常态化的燃气安全宣传,发动街道、社区加强入户宣传和提醒,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要注重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对工作抓得实抓得好、长期未发生燃气事故的先进地区,从责任落实、监管体系、法治建设、运转机制等方面认真总结,形成一套管用有效的制度,及时交流推广,以点带面推动整体提升。

(三)强化工作统筹。当前餐饮等重点燃气使用行业正处于复工复产复市的关键期,各市(区)要统筹好“百日行动”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根据各市(区)疫情防控形势变化科学安排调整,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科学规范开展隐患排查和监管执法,不得随意向地方和企业下达指令,严禁强制购买指定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责令停业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决不能简单化、“一刀切”,影响地方和企业正常生产秩序。

(四)严格信息报送。各市(区)于7月25日前以市安委会文件将工作方案分别报省安委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委会办公室,并明确1名联系人,每月10日、25日前报送整治进展情况(见附件),10月2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含整治进展情况)。请省安委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将整治进展情况于每月14日、28日前,工作总结(含整治进展情况)于10月25日前报省安委办。

(五)严肃责任追究。“百日行动”期间发生的燃气伤亡事故,各市(区)要认真组织调查,对社会影响大的典型事故,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查清事故原因、倒查监管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同级纪委监委。

省安委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

朱林   李湘希   029-63915816

省安委办联系人及电话:王肇军   029-61166247

邮  箱:841786360@qq.com

zbhyzdz@163.com

附件:   “百日行动”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9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922) 法规动态 (223)
法规解读 (2918)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