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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定级办法》的通知 (宁应急〔202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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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7-28 13:56:14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89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评审定级工作,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和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宁应急〔2022〕72号
发布日期 2022-07-24 生效日期 2022-07-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定级办法》已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2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定级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评审定级工作,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和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评分、评定标准(基本要求、评分办法),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企业可以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有关行业对申请标准化定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未公布标准化评分标准的行业企业和小微企业,可以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配套的定级标准和相关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开展标准化建设。

第五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六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

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的定级部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应急管理局,下同)为本行政区域内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第七条 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企业标准化定级现场评审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第九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开展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

(二)申请。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可在开展自评工作结束后60日内通过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向相应等级的定级部门提交自评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定级部门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应当由负责相关业务的内设机构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应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申请一级标准化企业的,应当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相关业务的内设机构按照相关行业审核规定负责初审。

初审、告知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评审。定级部门对企业自评报告确认后,通知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现场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当同时告知有关应急管理部门。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定级部门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现场评审组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并由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在评审报告中载明整改情况,书面告知定级部门。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对现场评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公示。定级部门对评审单位报送的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确认后,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五)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

应急管理部相关司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委托的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现场检查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相关业务的内设机构承担。

第十条 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四)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七)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八)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矿山企业申请定级及申请一级标准化企业的,应当符合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规定的条件。

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评审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矿山企业1年、其他企业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

第十一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

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矿山企业申请原等级及再次申请一级标准化企业的,应当符合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原定级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矿山企业撤销或者降低等级,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监管有关规定,加强企业标准化评审定级工作的指导,依法依规处理并督促企业整改现场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

第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的各项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十六条 定级部门应当加强对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对标准化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以及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有关单位评审资格,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应当通过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制定辖区三级企业定级办法和工作流程,并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报告

附件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自评报告

企业名称(盖章)                      

                             

自评得分            自评等级          

自评日期                         

是否在企业内部公示    □是    

是否申请定级          □是    

申请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住    所

 

类    型

 

安全管理机

 

法定代表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手  机

 

电子信箱

 

本次自评前本企业(专业)曾经取得的标准化等级:□一级   二级   三级   £小微企业   □

如果是某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请注明企业集团名称: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主要成员

 

姓  名

所在部门及职务/职称

电  话

备  注

组长

       

成员

       
       
       
       
       

自评总结

    1.企业概况。

    2.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本自评年度内)。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取得成效。

    4.自评打分表(得分情况、扣分项目)及整改完成情况。

    5.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书(申请定级的企业提交)。


自评报告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住所、类型按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填写。

2.所属行业:主要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

3.专业:按所属行业中的划分填写,如冶金行业中的炼钢、轧钢专业,有色行业中的电解铝、氧化铝专业,建材行业中的水泥专业等。

4.企业概况:主要包括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企业规模(含职工人数)、机构设置、在行业中所处地位、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等。

5.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包括事故起数、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等,申请一级企业定级还需提供损失工作日、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率等数据。

6.自评打分表(得分情况、扣分项目)及整改完成情况需另附表。

7.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书内容应当符合定级办法第八条要求。

附件2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现场评审报

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盖章)              

申请企业                                

                               

评审性质初评/复评  申请等级            

评审日期          日至          

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主要负责

 

电  话

 

手  机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手  机

 

电子信箱

 

现场评审组成员

 

姓  名

单位/职务/职称

电   话

备  注

组长

       

成员

       
       
       
       

现场评审结果

    是否达到拟申请等级: □是   £

    现场评审得分:

    现场评审组组长签字:

    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现场评审情况:

    现场评审不符合项及整改完成情况(另附表提供):

    建议:

    申请定级企业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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