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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2022年自治区级“粮改饲”项目实施的指导意见 (桂农厅办发〔202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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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7-27 10:36: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105
核心提示:通过实施自治区级“粮改饲”项目,推动国家级“粮改饲”项目覆盖不到的县(市、区)种植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提高甘蔗尾叶(稍)和桑枝饲料化利用率,增加饲草料收贮量,全面提升我区饲草料种、收、贮、用综合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促进饲草料品种专用化、生产规模化、销售商品化,实现饲草和牛羊产业提质增效、可持续发展。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桂农厅办发〔2022〕116号
发布日期 2022-07-11 生效日期 2022-07-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2-10-3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2022年自治区级“粮改饲”项目(即优良牧草种植和桑枝饲料化利用项目)实施和管理,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2022年支持牛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34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广西杂交母牛扩群增量和优良牧草种植饲料化利用项目试点县的通知》(桂农厅办函〔2022〕54号)精神 ,提出如下实施指导意见:

一、项目目标

通过实施自治区级“粮改饲”项目,推动国家级“粮改饲”项目覆盖不到的县(市、区)种植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提高甘蔗尾叶(稍)和桑枝饲料化利用率,增加饲草料收贮量,全面提升我区饲草料种、收、贮、用综合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促进饲草料品种专用化、生产规模化、销售商品化,实现饲草和牛羊产业提质增效、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10月31日。

(二)实施主体

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户)或专业青贮饲料收贮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

(三)主要奖补内容和标准

按照自愿原则,对国家“粮改饲”项目覆盖不到的县(市、区),年种植收贮全株玉米、甜高粱等优质牧草或收贮桑枝饲料、甘蔗尾稍(叶)等农作物秸秆2000吨以上的,参照国家“粮改饲”项目标准,按照不超过60元/吨的标准予以奖补。

三、实施程序

(一)制定实施方案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目标任务、实施内容、实施主体、实施程序、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与饲料处备案。

(二)优选实施主体

具体的实施主体由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确定。项目实施主体须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明确法人责任的主体,配备饲草收贮设施设备或具备牧草种植条件。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应与各实施主体签订项目目标计划任务书,明确实施主体计划的收贮数量、收贮优质饲草种类、时间节点和质量标准等,并按计划目标任务组织实施。

已参与实施国家级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的实施主体,不能选为本项目实施主体,以免造成重复补助。

(三)规范收贮程序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作为,引导实施主体与种植青贮玉米、甜高粱或高产牧草的农户签订收购合同(收储甘蔗尾叶和桑枝的实施主体可以不签订收储合同),合同内容要包括收购数量和收购价格等。

(四)组织实施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自治区下达项目试点县文件要求,指导实施主体种植优质牧草或收贮桑枝饲料、甘蔗尾叶(稍)等农作物秸秆,并结合本县(市、区)实际制定项目台账,将项目实施主体分为牛羊养殖场(户)和专业收贮企业(合作社)两类,按自种收贮、外购收贮建立台账,要求实施主体做到台账内容清楚、手续齐全、账目相符。

1.自种收贮台账。

本年度牛羊养殖场(户)和专业收贮企业(合作社)自种全株玉米、甜高粱、牧草的收贮量,应分自种全株玉米(含甜高粱)、牧草两部分建立台账。有磅单的按磅单作收贮量台账,没有磅单的按测产产量作收贮量台账。 

2.外购收贮台账。

本年度牛羊养殖场(户)和专业收贮企业(合作社)从本县(市、区)辖区内购进的全株玉米、牧草和桑枝饲料、甘蔗尾叶(稍)的收贮量,应按购买全株玉米(含甜高粱)、牧草和桑枝饲料、甘蔗尾叶(稍)四部分分别建立台账,并全部按外购磅单作收贮量台账。

(五)项目验收和奖励资金拨付

1.项目验收。

自治区级“粮改饲”项目验收分阶段性验收和自治区核查验收。

阶段性验收。由项目县提出申请,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阶段性验收,确定支持内容和支持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2022年优良牧草种植和桑枝饲料化利用汇总表》(见附件),并于2022年10月31日前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与饲料处。

自治区核查验收。根据各市上报项目阶段性验收结果,自治区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县(不少于年度项目县总数的20%)进行随机抽查核验。

2.奖励资金拨付。

根据市级上报阶段性验收情况和自治区核查验收情况,确定项目奖励金额,并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将项目奖励资金下达有关县(市、区)。项目阶段验收后至2023年2月28日的实施内容,优先纳入2024年度支持范围。

四、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统筹部署,组织协调自治区级“粮改饲”项目申报、项目下达、绩效评价、技术指导服务、项目核验、宣传等项目实施管理工作,自治区畜牧站配合协助相关工作。

(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指导,重点把好项目执行跟踪落实、项目阶段验收统计汇总、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环节,并根据自治区主管部门要求,配合开展有关工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于10月31日前汇总项目县验收结果发送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与饲料处电子邮箱xmc2800033@163.com。

(三)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作为项目具体实施管理部门,负责选定项目实施主体,指导实施主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上报备案,督促实施主体按照方案要求抓紧抓好抓实项目建设,按月调度,确保项目工作计划落实到位。试点县项目实施方案于7月31日前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从8月开始,每月跟踪项目实施进度情况;10月20日前,总结项目完成情况,并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阶段性验收;2023年2月28日前,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送项目工作总结、绩效自评报告和项目资金拨付完成情况。

附件:   2022年优良牧草种植和桑枝饲料化利用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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