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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食品安全法》之:回收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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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09 17:28:22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5014
核心提示:回收食品是指已经售出的食品,但因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超过保质期的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同时明确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通过采取补救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其不属于回收食品的范畴。
     回收食品具有较高食品安全风险和危害性,其安全问题一直被社会大众所关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明确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那么什么是回收食品,如何界定回收食品,回收食品又该如何处理?对此,食品伙伴网对国家法规中关于回收食品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

一、回收食品的界定

原质检总局《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回收食品包括:

(一)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二)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三)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四)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被行政执法单位扣留、罚没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法所称回收食品,是指已经售出,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继续销售的食品。

关于回收食品的界定,《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其定义,是指已经售出的食品,但因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超过保质期的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同时明确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通过采取补救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其不属于回收食品的范畴。

二、回收食品处理方式

由于回收食品经过储存、运输、销售等多个环节,极易受到外来物质的污染,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更容易腐败、变质。因此,对于回收食品的处理,相关法规也作出了具体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记录应当包括回收食品的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退货日期、退货数量、销毁时间地点、销毁方式、负责人员等内容。销毁时应当有2人以上在场并签字。定期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回收食品的登记和销毁情况。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包装一并销毁),也可以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后转化为饲料或肥料等。要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处置台账,如实记录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时间地点、处理方法、监督人等内容,并同步保留可供查阅的影像资料,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定期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目前国家关于回收食品的处理规定可归纳为:(一)建立回收食品相关制度,设立专门区域贮存并加贴醒目标识,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二)建立回收食品处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内容,签字确认,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三)上报当地监管部门。另外,地方监管部门对于回收食品的处理规定不尽相同,如《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退回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虽然禁止退回但是也要求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处置结果。

三、回收食品风险管控

回收食品的处理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要从源头上杜绝回收食品的产生,重点在于事前预防及事中控制。

首先要保证售出的产品符合标准法规的要求,这不仅指产品合格,而且要求产品合规;建立食品合规管理体系,按照工艺组织生产,不擅自改变生产工艺,不得非法添加其他物质,严把出厂关,确保产品符合标准法规要求。其次,及时自查清理,减少因保质期问题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小结

合规是企业的生命线。食品生产经营者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诚信为本,加强自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做好合规管理,正确认识回收食品的风险,合理处置,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企业信誉,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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