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发﹝2022﹞6号)部署安排,现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4月26日
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发﹝2022﹞6号)部署要求,现就规范和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认真落实“抓教育培训”“抓日常监督”等安全生产系列创新举措,以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培训监管执法,严格落实考培分离,推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全员建档,覆盖所有单位的所有相关人员,实现4个100%: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企业从业人员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合格率100%,重点危险作业相关人员专项安全教育培训覆盖率100%。
二、重点工作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规章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企业应确定安全生产培训的管理部门和负责人及其职责,明确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责任人及培训内容。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培训目标、组织实施、日常管理、质量考评、培训保障等工作措施,并及时组织修订。
2.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每年年底前,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下一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抓好组织实施。教育培训计划应在本单位公开公示。企业应根据上级安排和自身实际随时追加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内容。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应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等分专业、分层次、分类别、分岗位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目的、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参加人员、授课人、学时等。劳务派遣、灵活用工人员应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范围。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或第三方安全生产培训从业单位提供专业培训,保证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3.强化安全生产培训内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内容要依据国家安全生产培训要求,重点突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内容。其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并定期接受复审。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内容要结合岗位实际,重点突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关键设备的应知应会和安全操作等内容,经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企业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要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保障安全生产培训经费。企业要依法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所需资金。依据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要从安全生产费用中专门列支用于安全生产培训所需的专项经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从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专门列支安全生产培训专项经费,不足部分,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成本中列支。培训经费要专款专用,用于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从业人员收取安全生产培训费用。
5.提高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培训能力。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其他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经过专业培训并具备相应能力的安全生产内训师队伍。要选拔具有实践经验丰富、操作能力突出、具备一定教学能力的老员工担任实操培训内训师,从事实操内训工作。高危行业企业配备比例不低于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五,一般不少于3人;其他规模以上企业配备比例不低于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必须的培训设备设施和培训场所。大力推行师傅带徒弟、手指口述岗位实训等行之有效的内训机制。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园区以外规模以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取得安全许可)单位要建立实训场地或者与有实训场地的单位签订协议,实训场地要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实现特种作业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实操培训全覆盖、常态化。支持、鼓励具有一定能力的企业建设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基地或者联合办学等开展安全生产培训。
6.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管理。企业要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参加人员、学时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档案(含电子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要按照“一企一册、一期一档、一人一档”的原则,分期、分类、分年度归集建档,明确专人管理,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情况并建档备查。企业委托第三方安全生产培训从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应保存服务合同档案。
(二)规范提升安全生产培训从业单位从业行为和培训质量。
7.规范安全生产培训从业单位办学基本条件。安全生产培训从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和《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控制规范》(DB37/T 1915-2020)等要求,加强教学设施配备和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对师资力量、场所条件、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资质条件实施信息化管理并公开公示,接受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支持鼓励大中型企业、高校、职业(技工)院校和社会力量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开办专职安全生产培训从业单位。
8.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实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从业单位,要建设实操培训场所,并配备满足实操培训需求的设施装备和监控设备;未建设实操培训场所的,不得从事实操培训。实操培训一般采用实物培训,由技术精湛、经验丰富的培训教师现场指导训练和实物操作。设区的市暂不具备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部分特种作业工种人员实物操作培训的,该特种作业工种人员可跨市选择安全生产培训从业单位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地方”暂不具备实物培训条件的个别工种(比如石油天然气的司钻作业工种),经设区的市应急管理局评估认定后,方可采用多媒体仿真模拟实训。
9.严格安全生产培训质量过程控制。安全生产培训从业单位应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控制规范》(DB37/T 1915-2020)等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的基础设施设备配备、质量提升、档案管理等方面质量过程控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培训从业单位加强培训教学质量管控,从专业理论、实操能力、教学方法等方面对教师教学能力水平进行考核评估,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培训从业单位应积极邀请高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的知名专家、学者参加相关行业领域的专题授课。
10.实行登记公告管理。安全生产培训从业单位(含线上理论培训实施单位)首次实施培训从业行为或增加、变更培训范围,要向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告知,由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据实对安全生产培训从业单位进行信息登记,登记信息汇至省应急管理厅定期向社会公布,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自主选择。信息登记和公布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培训从业单位名称和地址、培训范围、培训条件、联系方式和举报方式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已登记的安全生产培训从业单位信息变更、注销等,需向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告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对安全生产培训从业单位的培训从业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培训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真实性负责,存在虚设条件、虚报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三)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体系建设。
11.加强考试考务管理。省、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分级明确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原则上为部门内设机构或直属机构),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应有必要的考务人员、设备设施和场地场所等,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山东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承担省级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工作,负责指导全省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试工作,监督各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的工作职责落实,负责日常工作考核评估。
12.合理布局安全生产考试点。省、市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标准、高效便民、考培分离”的原则,科学合理布设安全生产考试点,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考试点是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的分支机构,受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直接管理,不得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业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积极争取本级政府资金支持,建设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综合性的考试基地。没有综合性考试基地的,可租用满足考试要求的场所作为考场。资金投入大、参加人数少、受地域限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部分特种作业工种人员报名考试可跨市选择安全生产考试点。
13.建立监考和考评人员队伍。省应急管理厅组建全省安全生产考核监考人员、考评人员队伍,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并纳入安全生产考评人员库。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考和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评采取随机选取、异地监考和考评的方式,即从安全生产考评人员库中随机抽取非本县(市、区)的监考、考评员进行考务活动,劳务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14.规范考务工作流程。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优化全省考试系统建设,提升工作效率,减少群众跑腿,实现报考人员在线定向选择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考试点)报名、提交资料、审核、缴纳考试费等全程网办的考试流程。各级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安全生产考试点要对考试全程录音录像,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不得组织考试,相关档案资料保存3年。监考人员和考评员要依法依规严格考场执纪,确保考试过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培训信息化建设。
15.推广“互联网+培训”平台。依托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云平台,完善应知应会知识在线学习、事故警示等功能,并建立完善大数据库。坚持“规范引导、市场运作、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原则,引导、支持社会各类力量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网络专题课程建设,积极推广线上培训平台建设和发展,加快形成“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安全生产网络培训机制。线上培训仅作为理论培训的组织开展方式之一,不得替代实操培训。
16.健全完善“互联网+考核”平台。梳理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流程,运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创新培训考核方式,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平台,实现报名交费在线办理、理论考核全部在线完成。所有理论考试场所、实操考试场所要按标准配置视频监控设施并全省联网,确保所有考试场次、考试区域、考试人员全部纳入实时在线监控、全程远程巡考,切实强化考试过程和质量监督。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日常开展的应知应会、必学必训专项学习内容纳入考试题库,确保专项学习学真考实。
17.创新“互联网+监管”模式。建立完善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云平台数据库,监督企业组织实施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建立一企一档、一人一档电子档案,实现培训和考核过程可监管、可追溯、可共享。通过平台开展网上培训考核智能巡查,对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制定、组织实施情况和安全生产培训从业单位的培训及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考试点)的考试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分析和通报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情况。
(五)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监管。
18.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职责。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视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本部门安全生产总体规划。要明确机构和专人承担具体职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19.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建设。省应急管理厅按照应急管理部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统一修订培训大纲、考试标准,开发教材、题库。建立安全生产培训专家库,组织编写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汇本,涵盖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典型风险隐患、应急处置措施、自救互救逃生技能等必学必训内容。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库并适时更新,选取典型案例制作警示教育片,开展针对性警示教育。推进建设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基地,鼓励建设现代实操、情景模拟和体验式培训考试基地。
20.引导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市场秩序。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应急管理部新要求,及时修订安全生产培训从业单位基本条件,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质量考评标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行为,提升安全生产培训从业单位办学水平。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培训质量考评机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从业单位进行考评。采取监管执法检查、公布培训考核通过率等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整顿、规范、提升安全生产培训从业单位培训行为。
(六)严格安全生产培训监管执法和责任追究。
21.加大安全生产培训监管执法力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培训纳入监管检查工作,每年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执法检查或监督检查,对照《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2015年修订)《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控制规范》(DB37/T 1915-2020)等规定要求,重点检查企业落实法定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安全生产培训从业单位落实培训基本要求等情况。要开展企业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抽考,逢查必考,将抽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特别是岗位风险点及有效管控措施作为执法检查、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要加大对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考试点)建设、报名受理审核、考试组织及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促进考试考核规范运行。
22.严肃安全生产培训责任追究。对各项监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培训问题,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处理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检查中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人员应持证未持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尤其是假培训、不培训、抽考不合格的,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有关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合格后或取得相应资格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及有关责任人依法严惩,直至企业停产整顿和关闭。对企业依托第三方机构培训造成培训质量不高、培训内容与实际需要脱节、培训走过场甚至虚假培训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并严肃问责。坚决打击违法违规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持假证上岗行为,涉嫌造假的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职责引发重特大事故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开展培训业务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单位,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罚;逾期未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对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考试点)建设不规范,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停止该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考试点)考试业务;对考务、考评人员监考不严,甚至擅自修改考生考试信息、考试成绩、徇私舞弊的,取消有关人员监考、考评员资格,并在全省通报,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将各项工作抓紧抓实。要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配套措施,配备精干人员,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活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门户网站等主流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努力形成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从业单位及员工广泛支持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工作的氛围。
(三)推广典型经验。树典型,要及时推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安全生产培训从业单位高质量培训、监管部门狠抓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监管的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敢担当,要敢于曝光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倒逼企业和安全生产培训从业单位提升安全生产培训质量。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发〔2019〕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