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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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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4-13 10:13:48  来源:湖北人大网  浏览次数:785
核心提示:2022年是深入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也是省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收官之年。为科学合理安排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根据立法法和省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提出本工作计划。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4-12 生效日期 2022-04-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2021年12月1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主任会议原则通过)

2022年是深入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也是省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收官之年。为科学合理安排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根据立法法和省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提出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中央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第二十七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精神和省委工作要求,在省委领导下,充分发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服务服从于全省工作大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与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湖北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项目安排

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拟安排2021年结转项目5件,2022年初次审议项目14件,调研项目20件以及区域协同立法项目和适时提请审议项目。具体安排如下:

(一)2021年结转项目(5件)

1.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修订)

2.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3.湖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4.围绕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

5.围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

(二)2022年初次审议项目(14件)

1.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设立武汉长江新区的决定作出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武汉长江新区建设发展的相关决定

2.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

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磷石膏纳入环境保护税税目“其他固体废物”范围的决定

4.湖北省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修订)

5.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修订)

6.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

7.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修订)

8.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修订)

9.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修订)

10.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

11.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12.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

13.湖北省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

1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三)区域协同立法项目(3件)

武汉城市圈、襄十随神和宜荆荆恩城市群分别根据各自区域协调发展需要确定1个立法项目。

1.武汉城市圈围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一体化开展协同立法;

2.襄十随神城市群围绕旅游一体化开展协同立法;

3.宜荆荆恩城市群围绕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协同立法。

(四)开展法规清理,并适时提请审议项目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紧跟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结合上位法的制定、修改情况,统筹立改废释,对我省地方性法规开展全面系统梳理,对尚存在立法空白的,及时制定完善;对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及时对标修改、废止;对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的,及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调研项目(20件)

1.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

3.湖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修订)

5.湖北省网络外卖食品安全条例

6.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修订)

7.湖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8.湖北省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条例

9.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

10.湖北省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1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修订)

1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修改)

13.湖北省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4.湖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15.湖北省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16.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17.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办法

18.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修订)

19.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

20.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修订)

三、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实施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充分发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在立法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对立法工作全程领导和把关,保证立法进度和质量。夯实法规项目各环节责任单位主体责任。根据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法规草案起草单位负责组建立法工作专班,并于立法工作计划公布实施之日起30日内制定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方案,报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省司法厅同意后组织实施。

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立法的全过程各环节广泛听取和吸纳各方面意见,通过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丰富实践,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一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让人大代表深度参与常委会立法工作。二是把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贯彻到立法的全过程。从立项、起草、论证、评估、修改、审议到表决通过,各环节都要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三是注重发挥好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拓宽基层群众直接参与立法的途径。四是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地方立法中的重要协商作用。

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领导,完善立法项目组织、责任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在服务中心大局、立法工作体制机制、立法形式、解决立法争议和备案审查等方面充分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对于重要的、涉及面广的法规项目实行人大组建专班自主起草。法规项目实行“双组长制”。法规项目各环节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按时按要求执行立法工作计划。认真落实法规项目组建领导小组和立法工作专班等工作要求与法规项目论证评估“五个之前”工作机制,保障各环节法规草案的总体质量。法规草案应当于常委会会议召开的60日前提交省人大常委会。需要调整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书面提出调整事由、依据和具体方案,由相关专(工)委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提出方案,报主任会议决定。

抓好立法调查研究。省人大有关专(工)委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调研项目抓紧开展调研,做好立法课题研究,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成效。围绕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法律实施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力度。认真落实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年度报告、考核制度和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指导督促各市州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和法规清理工作,确保中央令行禁止,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法治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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