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舟政办发〔2021〕131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舟政办发〔2021〕13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1-17 09:34:41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70
核心提示:《舟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舟政办发〔2021〕131号
发布日期 2022-01-14 生效日期 2022-01-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舟山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事故(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法、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舟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已经或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统一领导、指挥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共同做好事故的应对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针对海岛救援特征采取切实有效的处置技术,依法规范应急力量、应急物资和救援装备,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市安委会

市安委会承担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能,负责统一领导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和协调驻舟部队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2  市安委会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会汇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及时向省安委会或有关部门请示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

(3)负责全市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启动和终止应急救援工作;

(4)视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任命现场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授权组织开展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5)调配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和资金,加强应急救援保障;协调在舟部省属单位和驻舟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

(6)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应急救援进展,回应社会关切;

(7)执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2.1.3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本预案事故信息发布方案;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指令负责组织事故及应急救援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对事故新闻的报道,协调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的重要公告;负责网络舆情的应对及处置。

(2)市公安局:负责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和人员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领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负责事故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并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控制。

(3)市民政局:负责做好避险或因事故影响转移人员的临时救助和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开展社会捐助活动。

(4)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市本级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资金保障工作,所需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5)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污染控制应急方案,对事故现场环境进行监测,提出控制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负责组织、指导制定遗洒危险化学品及沾染物的无害化处置方案,确保事故得到控制后,有效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按照职责分工,调查危险化学品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6)市交通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指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涉及的公路运输保障工作,以及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相关客运单位调配交通工具参与人员疏散工作。

(7)市商务局: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市指挥部指令负责组织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保障和调运。

(8)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毒有关症状和性质的鉴别。

(9)市应急局:协调、组织调动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指导下一级地方政府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协调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监督管理;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

(10)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技术处置方案。

(11)市港航和口岸局:负责制定港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指挥港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

(12)舟山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船载危险化学品溢漏污染海域的应急处置。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指令负责组织做好海上搜救、安全信息发布、海上交通管制等工作。

(13)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周边区域气象监测资料,为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提供相关气象预报信息。

(14)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现场救援、现场被困人员搜救、现场检测及警戒范围划定,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15)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定本辖区应急抢险物资、救援设备和技术人员的调配方案。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指令协助各应急队伍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

(16)驻舟部队:如需调用,在市指挥部统一协调下,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本预案中未规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市级职能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安委会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2.2  办事机构

2.2.1  市安委会办公室

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市安委会日常事务工作,履行综合协调职能。办公室设在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市公安局110情报指挥中心主要负责人、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担任,成员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应人员组成。办公室设立事故报警电话:2283019,并以公安报警电话“110”为24小时值班接警电话。

2.2.2  市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市安委会日常工作;

(2)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以及有关部门、从业单位落实本预案的执行情况;

(4)应急响应启动后,协助现场指挥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5)负责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并提出应急相关建议。

2.3  专家咨询服务

由市应急局牵头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2.4  现场指挥部

市安委会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由市安委会指定人员担任。

2.4.1  现场指挥部职责

(1)根据市安委会指令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指令;

(2)负责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和现场处置措施;

(3)负责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4)负责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的信息上报与通报;

(5)组织事故现场取证调查,并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2.4.2  现场总指挥职责

(1)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需要社会支援时,迅速组织有能力救援和消除事故危害的组织和单位进行处置;迅速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并组织队伍实施。

2.5  应急救援工作组

市安委会下设8个应急救援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担任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市港航和口岸局、市消防支队为成员单位。负责综合协调消防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开展现场救援、危险源控制等工作。

(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委担任组长单位,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或医疗机构为成员单位。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3)现场救援组:由市消防支队担任组长单位,消防救援队伍和专职消防队伍为成员。负责现场灭火及伤员的搜救,协助做好事故后现场净化工作、事故车辆等交通工具的迁移工作。

(4)警戒疏散组:由市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市交通局、市港航和口岸局、舟山海事局以及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并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疏散,并做好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5)物资供应组:由市商务局担任组长单位,市交通局、市电力局、电信舟山分公司、移动舟山分公司、联通舟山分公司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抢险物资供应、运送及电力、通信保障等。

(6)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担任组长单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及有关专家为成员。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环境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7)气象监测组:由市气象局担任组长单位,各级气象部门、气象专业机构和有关专家为成员。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进行气象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大气化学污染扩散气象条件分析、评估。

(8)新闻舆论组:由市委宣传部担任组长单位,市应急局、市公安局以及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负责媒体接待以及对外发布事故和救援信息。

2.6  县(区)、功能区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成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领导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  事故分级和响应

3.1  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本预案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3.1.1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3)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

(4)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5)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事故的。

3.1.2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不足100人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3)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设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

(4)省政府认定为重大事故的。

3.1.3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不足50人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3)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1.4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不足3人死亡,或者导致不足10人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0万元的;

(3)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3.2  分级响应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市级应急响应分为Ⅳ 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可制定本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石化基地管委会按照《舟山绿色石化基地危化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舟政办函〔2019〕12号)执行。

3.2.1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时,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市安委会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采取下列措施:

(1)市安委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相关事故应急处置技术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处置,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制定事故次生灾害控制对策。及时向市政府、省安委办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

(3)根据救援需求,协调相邻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派出市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综合救援队伍支援现场处置;

(4)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3.2.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时,市安委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安委会领导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政府相关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市安委会及时向省安委会报告;

(2)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在事故发生地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政府、省安委会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3)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赶赴现场,支援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评估、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

(4)根据应急救援需求,协调驻舟部队、武警部队、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和市级危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综合救援队伍增援;

(5)指导、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3.2.3  Ⅰ、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时,经市政府同意,启动Ⅱ或Ⅰ级应急响应。在省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领导下,全力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市安委会及时向省安委会报告;

(2)根据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在事故发生地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灾害事故发生;

(3)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应急排险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严控事故次生灾害,并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国家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4)组织协调市级相关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抢救工作开展;

(5)慰问伤员和受害家属等,指导做好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周边群众安全稳定工作;

(6)有序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救援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监测与预警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预警,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研判体系和制度,建立并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加强对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等环节可能发生的事故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预防分析。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4.2  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要立即开展现场处置,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省属企业、中央在舟企业应当同时上报其上级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政府:较大事故及以上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其他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应急局和其他市级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一旦发生,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1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4.3  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事故发生地县(区)级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机构)立即开展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公众生命财产损失。事态发展达到省、市、县(区)政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4.4  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结合实际制定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案。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结合应急人员的职责,应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半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救援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过滤式防毒全面罩或空气呼吸器、防酸碱型防护服、便携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仪等;同时,做好现场(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的毒物洗消工作。

4.6  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方案(包括指挥机构、疏散组织、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安置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7  事故危害分析、检测与环境评估

事故发生地和支援的环境监测及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8  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织开展。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信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工作信息及周边地区人员紧急疏散公告等,回应社会关注。

4.9  响应终止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且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隐患或后果及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专家组认为可以终止应急响应时,经现场总指挥提议,现场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

4.10  善后处置

(1)有关部门与事故单位应做好现场清洁与清理,消除危害因素。

(2)生态环境部门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的危害,提供处置建议等相关技术支持,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跟踪监测,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3)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

(4)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督促事故单位、相关保险机构做好事故的赔偿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4.11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结评估工作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安委会,市安委会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

4.12  责任追究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建立健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公安、消防、卫生与应急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5.2  物资装备保障

组织有关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等的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器材等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等及时调拨到位。

5.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加强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专业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5.4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并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确保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5.5  技术保障

组织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健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5.6  资金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5.7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当地政府应提供帮助。

5.8  应急处置场所管理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监督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建议和规划安排,落实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场所和回收废弃物处理设施、场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区域,当地政府应根据需要提供人员避险场所。

5.9  监管保障

本预案所涉的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督,确保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与修订

市应急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与修订工作。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6.2  宣传和培训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增强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提升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能力。

6.3  应急演练

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应急演练。市应急局应加强与周边省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相关机构的沟通联系。

6.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舟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舟政办发〔2017〕123号)同时废止。

 地区: 舟山市 
 标签: 事故 危险化学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3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5)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6)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32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