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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 (试行)的通知 (内应急发〔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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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2-20 09:34:2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560
核心提示:现将《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1〕1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一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内应急发〔2021〕12号
发布日期 2021-02-20 生效日期 2021-02-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1〕1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一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推动作用,督促相关企业按照《办法》要求,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于2021年3月31日前通过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包保责任人有关信息的填报工作,并于4月30日前完成在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企业公示牌设立、安全风险承诺公告内容更新等相关工作。

二、积极开展《办法》宣传培训,将《办法》落实纳入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制度措施清单。通过安全评估、执法检查、日常督查、随机抽查等多种形式,推动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地落实,切实有效提升重大危险源本质安全水平。

各盟市要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邮箱:380588466@qq.com)。

附件: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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