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管理局,有关驻晋中央企业和省属重点企业:
现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集中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2月31日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集中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集中行动,根据《全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集中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杜绝较大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建设实现“清零”。
二、整治内容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集中攻坚年重点任务要求,及时查漏补缺,在“百日攻坚”集中行动结束时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全面排查整治非法小化工和出租场所非法建设化工生产线。严防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环节和“两重点一重大”安全风险,全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产业转移项目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
三、重点检查事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行为;
2.新、改、扩建项目未经审查验收擅自组织建设或生产经营活动行为;
3.停产停业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行为;
4.非法转包、分包及资质挂靠行为;
5.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行为;
7.相关单位为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供电、供水、供气、供应民爆物品行为;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
9.安全生产虚假培训、制售和使用假证、无证上岗行为;
10.未按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行为;
11.重大隐患未依法落实“双报告”规定或未按规定期限整改行为;
12.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从即日起至2022年3月底结束,分二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2022年1月10日前)
各级应急部门制定实施方案,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制定方案,企业方案要全面具体,应明确组织机构、工作任务、自查自纠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时限,及时纠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消除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情况要上报属地应急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2022年1月—3月底)
县应急部门对本级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逐一进行检查;市应急部门对本级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各县检查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省应急部门对本级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同时成立省级督查组,由危化一处、二处处长任组长,分别对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和经营企业“百日攻坚”集中行动进行不间断督查。
市级应急部门应重点抽查以下企业:今年以来发生事故的企业;在危险化学品风险预警平台巡查抽查中发现未进行安全承诺或承诺不及时的、报警处置不及时、控制室人员脱岗的企业;两轮重大危险源交叉检查隐患未全部整改的企业;4.3米焦炉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精细化工企业等。
五、工作要求
各级应急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百日攻坚集中行动的重大政治意义,集中力量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风险隐患。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以铁的手腕、铁的面孔、铁的纪律,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集中行动取得明显实效。
各级应急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企业自查、市、县检查督查“三个全覆盖”。企业检查中,要下沉一线,紧盯企业车间班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实际情况,督促企业打通责任落实“最后一公里”。要建立检查问题隐患台账,及时下达执法文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销号,对在规定时限未完成任务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未有效执行等重大隐患的,坚决从严处罚。要按照总体方案的工作要求,坚决落实“七项措施”,和“四个一批”,形成“百日攻坚”集中行动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