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流通“255”工程政策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粮发〔2021〕42号)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流通“255”工程政策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粮发〔2021〕4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13 16:52:23  来源: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1355
核心提示:力争到2022年,全省打造20家现代化粮食批发市场、50家粮食流通骨干龙头企业,在省外建立500万亩稳固粮源基地。
发布单位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浙粮发〔2021〕42号
发布日期 2021-07-08 生效日期 2021-07-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现将《浙江省粮食流通“255”工程政策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7月8日

浙江省粮食流通“255”工程政策指引(试行)

为认真贯彻《关于打造粮食流通企业“主力军”确保粮食供应链安全的指导意见》(浙粮〔2020〕51号),支持粮食批发、加工、贸易企业等粮食流通主力军、主渠道、主平台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现制定“255”工程政策指引(试行)。

一、总体目标任务

力争到2022年,全省打造20家现代化粮食批发市场、50家粮食流通骨干龙头企业,在省外建立500万亩稳固粮源基地。

二、建设内容

(一)粮食批发市场改造提升。

1.公共低温或准低温仓新建与改造。

屋顶(屋面防水、仓内吊顶)、墙体(外墙面粉刷、内墙增设保温层)、仓内地面改造、门窗更换、加装粮仓专用空调等具备粮食仓储用途且达到一定规模的营业用房,参照公共低温或准低温仓改造政策执行。

2.智能化系统改造与装卸设施。

对一卡通出入库系统、安防系统、在线交易系统等内容的建设和升级,相关系统接入“浙江粮仓”数字化平台。购置与配备电动输送带、叉车、液压载重车等装卸设施。

3.检化验设备配置。

主要配备稻谷和大米质量检验、稻谷储存品质检验、小麦和小麦粉检验、农药残留检测和油脂脂肪酸组分及溶剂残留检测、重金属检测、真菌毒素检测等仪器设备及检验试剂耗材。

(二)省外粮源基地建设。

1.任务分配。

500万亩基地按照省和市4:6的比例确定建设任务,省级200万亩,由省级国有企业为主予以落实(相关指标及扶持政策另行确定);各市共300万亩,按照产需缺口的全省占比分解任务(详见附件),2021年完成任务70%,2022年完成全部任务。

2.省外粮源基地的认定。

(1)储备粮源基地。

①在省外异地储备并以当地粮源作为轮换粮源的,以异地储备数量推算粮源基地面积(按1000斤/亩计算,以下相同)。

②储备粮采取“包干轮换”模式,定点企业从省外采购粮源,有明确的粮食产地、品种和提供单位,2年以上来源基本一致的,以“包干轮换”储备数量推算粮源基地面积;定点企业采购数量大于“包干轮换”储备数量的,以实际采购数量推算粮源基地面积。

③省外企业在省外有粮源基地或稳定的供粮渠道,在浙江承担成品粮储备任务的,以储备任务数量推算粮源基地面积。

(2)省外加工贸易粮源基地。

①省内企业(含其他粮食经营主体)在省外流转承包土地,并辐射当地其他粮食生产经营者,以流转承包土地面积加年收购粮食数量推算的生产面积计算粮源基地面积。

②省内企业在省外建加工线或仓库,通过合作社联合社、成立股份制公司等形式,与粮食生产者建立订单并收购粮食的,以常年订单面积计算粮源基地面积。

③省内企业与省外特定企业1年以上连续合作,定品种、定数量建立购销关系,以年实际采购量推算粮源基地面积。

三、扶持政策

(一)粮食批发市场改造提升扶持政策。

1.全省批发市场新建、改造低温或准低温仓总建设仓容原则上40万吨,改造提升成品粮低温或准低温仓每平方米造价不超过1200元(每平方米的储粮吨位按2.68吨计),新建成品粮低温或准低温仓项目每平米不超过3500元;

2.每个批发市场的智能化系统改造与装卸中转设施总价不超过230万元,检化验设备配置总额不超过70万元;

3.对批发市场改造提升项目的省级补助,经与省财政厅协商同意,将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确定。省局将与财政厅另行联合发文,明确项目申报的各项要求、程序等。各市县要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

(二)省外粮源基地建设扶持政策。由各市县根据当地粮食产需实际,出台省外粮源基地订单奖励、异地储备、省外粮源调运补贴等政策,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主渠道企业扶持

1.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省级粮食主渠道企业名录,各市县建立保供稳价骨干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粮食调控和应急保供体系,实行动态管理,挂牌经营。

2.进入名录的企业应当履行粮食保供稳价义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优质粮食工程、“五优联动”、粮食产业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3.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每年综合考量企业经营状况、保供稳价贡献值、参与粮食产销合作等因素,通过相关省级媒体对企业进行宣传。同时,鼓励各市县对粮食经营大户、骨干企业给予奖励。

4.食用植物油骨干企业参照主渠道企业政策执行。

 地区: 浙江 
 标签: 批发 粮食流通 粮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54)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58)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