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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宁环规发〔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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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9-27 11:17:02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69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1]39号),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宁环规发〔2021〕4号
发布日期 2021-09-26 生效日期 2021-09-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4-01-12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废止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宁环规发〔2023〕10号)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1]39号),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1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

 地区: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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