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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12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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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01 03:16:3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69
核心提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1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发布日期 2021-12-01 生效日期 2021-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1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王莉霞

2021年11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11月17日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11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

二、《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12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根据1998年8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

三、《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2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

四、《内蒙古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1992年6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根据2001年10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修改);

五、《内蒙古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1994年1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

六、《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4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布,根据1998年8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

七、《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根据1998年8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

八、《内蒙古自治区违反矿山安全法规罚款办法》(1994年9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

九、《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1996年5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

十、《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规定》(1998年7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

十一、《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10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

十二、《内蒙古自治区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1998年10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

十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1999年12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

十四、《内蒙古自治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2000年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

十五、《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管理办法》(2003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

十六、《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5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发布);

十七、《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8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4年1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修改);

十八、《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08年12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发布);

十九、《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9年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发布,根据2016年5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修改,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改);

二十、《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2009年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发布,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改);

二十一、《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促进办法》(2010年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

二十二、《内蒙古自治区着作权管理办法》(2010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发布);

二十三、《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2013年2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发布);

二十四、《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8年6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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