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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贸市场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冻品集中监管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市监通告〔202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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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01 08:55:07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205
核心提示:自2021年12月1日起,从深圳及国内其他各港口码头提柜离港并原柜进入深圳储存、加工、销售、倒箱过车的进口冻品(含肉制品、水产品以及水果、面团、薯条、黄油、冰激凌等0℃以下保存的进口冷冻食品,下同),在储存、加工、销售、倒箱过车前应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外包装消杀和抽样核酸检测,取得集中监管仓出具的出库证明。
发布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市监通告〔2021〕135号
发布日期 2021-11-30 生效日期 2021-11-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其他
备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进口冻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风险,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据《广东省农贸市场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关于加强经广东省口岸入境的进口冷链食品管控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225号)》,结合《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和《深圳市农贸市场疫情防控专班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市监通告〔2021〕3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口冻品集中监管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扩大进口冻品纳管范围

自2021年12月1日起,从深圳及国内其他各港口码头提柜离港并原柜进入深圳储存、加工、销售、倒箱过车的进口冻品(含肉制品、水产品以及水果、面团、薯条、黄油、冰激凌等0℃以下保存的进口冷冻食品,下同),在储存、加工、销售、倒箱过车前应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外包装消杀和抽样核酸检测,取得集中监管仓出具的出库证明。从深圳各港口码头提柜离港并直接原柜运往外地的进口冻品,无需进入集中监管仓,在市内不得违规停留、开箱、卸货或倒箱过车。

二、启用新的进口冻品集中监管仓

自2021年12月1日起,启用深圳市进口冻品集中监管仓(盐田),运营单位为深圳市深农冷链有限公司,地址为深圳市盐田区盐田港22米大道。由深圳市友信崧锋实业有限公司运营,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平吉大道78号友信食品城的深圳市进口冻品集中监管仓(龙岗)继续运行。

三、调整进口冻品纳管财政资金支持方式

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进口冻品在集中监管仓的核酸检测综合服务、搬运消毒综合服务费用由货主承担,市政府对核酸检测综合服务、搬运消毒综合服务费用予以补贴,补贴资金按程序拨付至集中监管仓运营单位及检测机构。其中,进口冻品在集中监管仓的核酸检测综合服务费用货主自费20元/样,搬运消毒综合服务费用货主自费64.24元/吨。

进口冻品抽样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冻品按有关规定分级分类处理,相关应急处置产生的人员、产品、环境扩大抽样核酸检测以及阳性冻品隔离封存、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仍由市政府全额补贴,其他费用由货主承担。

后续根据疫情防控实际,适时研究调整纳管费用。

四、其他事项

(一)依据《深圳市农贸市场疫情防控专班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市监通告〔2021〕31号)开展倒箱过车的指定场所,自2021年12月1日起,停止倒箱过车作业。

(二)《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和《深圳市农贸市场疫情防控专班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市监通告〔2021〕31号)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三)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进口冻品应进入集中监管仓而不进入,或直接运往深圳市外的进口冻品违规停留、开箱、卸货、倒箱过车等情形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   深圳市进口冻品集中监管仓联系方式.doc

深圳市农贸市场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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