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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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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25 13:37:28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57
核心提示:《暂行办法》共分六部分,分别从总则、归集内容、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归集公示方式和时间、督导考核以及附则等六个方面加以阐述和说明。

为深入规范和加强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管理工作,提高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内部归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率,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一)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明确要求。2014年《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政府部门应将其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公示,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中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应当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2016年,省政府印发了《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全省企业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部署。

(二)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基础。信息归集工作既是国务院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商事制度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基础性工作。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深入推进信用信息与市场监管各业务的全方位、全流程深度融合和互动,有利于支撑引导市场监管领域许可审批、日常监管和专项执法等工作,有利于提升监管规范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部门加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有利于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提升监管效能,实现智慧监管。目前,在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和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工作中,均提到了要持续强化涉企信息归集运用,全面归集重点领域企业信息。

(三)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是推进市场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2018年底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市场监管局,整合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监督检查、反垄断执法、保护知识产权等职责,涵盖了审批审评、监督监管、检验检测、执法稽查等各个领域。通过信息归集的方式将市场监管领域产生的各类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进行归集,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将有助于形成市场主体完整画像和反映行业发展总体情况,有利于监管部门清晰了解监管对象的情况。

二、《暂行办法》主要原则

(一)统一归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市场主体信息,通过接口或库表方式归集至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并记于企业名下,推动“应归尽归”。

(二)及时准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关于信息公示时限的有关要求,及时公示信息,并确保提供信息准确、全面。

(三)共享共用。以提升部门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共享、公示工作保障能力水平为目标,推动相关信息化系统有效对接。

三、《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六部分,分别从总则、归集内容、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归集公示方式和时间、督导考核以及附则等六个方面加以阐述和说明。

(一)明确信息归集的原则。第一部分总则从信息归集的依据、定义和原则进行了明确。信息归集公示严格按照“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这一原则也是在国务院《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各个产生信息的处室和部门要严格按照这一原则进行归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二)明确信息归集的内容。《暂行办法》中规定,除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要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记于企业名下外,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确认信息、抽查检查信息、信用约束和惩戒信息、消费提示信息、荣誉信息、扶持政策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公示的信息,均应进行归集并记于企业名下。

(三)明确信息归集的组织机构和具体分工。2020年4月,结合机构改革情况,为切实加强我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归集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省局决定充实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领导机构,印发了《关于充实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领导机构的通知》,成员由省局二十七个处室和部门组成。《暂行办法》第三部分对于各处室在信息归集中的具体任务和职责又进一步加以明确。

(四)明确信息归集的公示方式和时间。信息归集的公示时间主要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中对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归集的时间而定,即市场主体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录入完毕并予以公示。目前,因产生行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各个处室使用的业务软件不统一,采取的是将数据以接口或者库表方式进行归集。

(五)明确信息归集的督导考核方式。2016年,我们代省政府起草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7年起,涉企信息归集工作就纳入了省政府依法行政考核项目,在全国是最先将涉企信息归集工作纳入了政府考核内容的省份。《暂行办法》第五部分明确了督导考核的具体内容,即要加强对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绩效评估,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促进工作具体落实。
相关链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市监办〔2021〕193 号)

 地区: 河南
 标签: 市场主体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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