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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本市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沪环气〔2021〕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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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18 01:58:49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560
核心提示: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等相关规定,按照《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沪环气〔2021〕235号
发布日期 2021-11-17 生效日期 2021-11-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相关单位: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等相关规定,按照《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开展数据质量自查工作。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对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开展全面自查,对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情况如实反馈。核查技术服务机构依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对本单位的内部管理情况、公正性管理措施等进行开展自查,并于11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

(二)配合做好专项检查工作。我局近期将组织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和技术工作组开展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专项检查,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核算核查工作重要环节的合规性进行核实。请各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准备。

(三)抓紧完成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配额清缴。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应尽早完成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配额清缴,原则上于2021年12月15日17点前完成履约。对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处理。

(四)抓紧按照相关程序提交CCER抵销申请。有意愿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流程要求(附件2),抓紧开立国家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一般持有账户,在经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开立交易系统账户,尽快完成CCER购买。重点排放单位应确认其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一般持有账户中拥有符合抵销配额清缴的条件、相应抵销配额清缴量的CCER,并填写《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申请表》(见附件3),于2021年12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申请表。

二、其他有关事项

(一)如遇技术问题,可联系对应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咨询。

企业微信截图_16372147639401

上海政策咨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大气处:

王雪湲  23117429

(二)CCER抵销配额清缴申请表受理地址:华山路1076号;联系人:徐婷;电话:62123126、22502669。

附件:   1. 上海市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应清缴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2. 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程序

   3. 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申请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2日

 

 地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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