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21—2023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市监食生发〔2021〕5号)要求,进一步提升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肉制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遵循“四个最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保障肉制品安全、提升肉制品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全省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通过完善行业管理制度,推行先进科学的行业管理模式,督促肉制品企业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全省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组织机构
(一)山西省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分管局领导
成 员:食品安全总监
执法稽查处处长
食品安全协调处处长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处长
餐饮监督管理处处长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处长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处长
审批处处长
质量发展处处长
标准协调处处长
标准管理处处长
知识产权保护处处长
认证处处长
宣传处处长
12315指挥中心主任
(二)山西省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执法稽查处:强化全系统案件查办的指导工作,组织跨区域大案要案查处工作,协调指导食品领域大案要案的督察督办工作。
食品安全协调处: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全省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餐饮监督管理处:以肉制品等为重点品种,以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为重点单位,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餐饮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肉制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确保肉制品渠道来源正规,风险可控。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加大肉制品的抽检批次,及时公布结果信息,并开展核查处置,为食品质量安全提升提供技术支撑。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审批处:负责指导全省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批改革工作。
质量发展处:鼓励企业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进品牌建设。
标准协调处:承担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工作。推进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协调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协调、指导和监督基层标准化工作。
标准管理处: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全省地方标准的实施评估工作。
知识产权保护处:指导和监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知识产权保护及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
认证处: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协助查处认证活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宣传处:指导全省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工作,协同相关处室做好舆情的研判、处置等。
12315指挥中心:畅通渠道,受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三、工作目标
到2023年,山西省持续加大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开展肉制品企业全覆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到位。肉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更加完善,鼓励规模以上肉制品生产企业实施HACCP、ISO22000等先进管理体系。肉制品生产企业原料审核把关率达到100%,食品安全自查率达到100%,食品安全风险报告率达到100%,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率和考核合格率达到100%,进一步提升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肉制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重点任务与工作措施
(一)落实肉制品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 督促企业严格制度执行和人员管理。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岗位,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需考核合格,食品安全技术人员应对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各项制度,主要负责人对食品质量安全全面负责。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加工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发现从业人员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及时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等措施。
2. 督促企业严格环境卫生和设施设备管理。保持加工、贮存和厂区清洁卫生。加工区的地面、墙壁、天花板应当平整、无破损、无污垢,加工贮存设备、工具等物品及时清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切实做好防蝇、防虫和防鼠工作。定期维护加工、贮存设施设备,使用食品级润滑油。定期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设施设备。贮存、转运原料和产品的容器应当清洁无害,鼓励使用食品级不锈钢材质的容器、工具和设备。
3. 督促企业严把原辅料质量安全关。制定并实施原辅料控制要求,建立稳定的原辅料供应渠道和供应商,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原料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2707)以及《鲜、冻禽产品》(GB?16869),具有规定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生猪产品还应当具有非洲猪瘟检测证明/报告,进口肉类产品应当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报关单、并符合国务院、山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鼓励肉制品生产企业自建或合作建立畜、禽养殖基地,积极推广“养殖基地+屠宰场(供应商)+生产企业”的完整产业链控制模式。严禁生产者采购使用无检验检疫证明、无核酸检测证明、无消毒证明、无追溯信息的进口原料。严禁生产者参与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及采购加工制作野生动物。
4. 督促企业严把生产过程控制关。加强生产加工过程管理和关键环节控制,通过危害分析方法确定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落实控制措施,并配有相关文件以落实控制措施,如配料(投料)表、岗位操作规程等。根据产品特点制订配方、工艺规程、岗位和设备操作责任规范。严格依据GB2760使用食品添加剂,建立食品添加剂领取使用记录,实行专人专柜专锁管理,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强生产环境控制和手部洗手消毒、食品接触面清洁消毒。生产加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认真做好关键环节信息记录。加强产品包装控制,鼓励使用绿色环保包装材料,真实合规标注标识。严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鼓励企业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防护计划,防止肉制品生产过程受到故意污染或蓄意破坏。
5. 督促企业严把检验检测关。加强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检验检测,根据原料把关、生产过程控制等情况,合理确定检验检测项目和频次,保存原始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对生产加工和贮存过程中用于检测、控制、记录的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等设备进行定期校准。企业建立实验室的,可以自行检验;没有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6. 督促企业加强储存运输销售管理。加强原辅料和产品的贮存管理,符合冷冻、冷藏温度要求,有专人保管和领用出库记录、销售记录。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要求,选择合规的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查验并留存贮存受托方的相关证明文件,审核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受托方定期测定并记录冷藏冷冻温度,确保冷藏冷冻原料的贮存、运输条件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按照《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GB?20799)要求,加强销售管理,需冷冻、冷藏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满足相应的温度要求,并做好温度记录,原料的存放应符合追溯要求。
7. 督促企业加强食品安全自查和追溯体系建设。参照《山西省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工作指南》,建立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食品质量安全自查评价和整改报告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和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自查。企业集团应当定期对所属工厂开展食品质量安全检查评价。以原辅料管理、生产加工控制、产品检验和贮存运输销售等信息记录为重点,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二)加强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1. 严格肉制品生产许可。重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布局、生产加工控制、清洁消毒、冷藏冷冻和检验检测等项目的审查和现场核查,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积极配合集中行政审批部门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严把许可准入关口。
2. 加强肉制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各地要根据风险分级管理和信用监管情况,制定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全覆盖日常监督检查。要根据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媒体报道、群众举报等线索,以问题为导向,及时对涉及的肉制品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并对发现问题企业开展“回头看”。省局原则上对全省大型肉制品生产企业开展体系检查。以肉制品等为重点品种,以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为重点单位,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和超市、批发市场、网络等肉制品经营场所平台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肉制品进货查验、产品标签标识和记录等,要重点检查肉制品经营者温控措施落实情况,加大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到位。
3?加强肉制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持续开展肉制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对致病性微生物、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等安全性指标开展监督检查,对兽药残留、动物源性成分等指标开展风险监测。对抽检监测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和问题要依法处置,并督促生产经营者整改到位。
4?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四个最严”要求,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特别是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加工食品,使用回收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实施最严厉的处罚,依法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三)提升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
1. 提升产业链供应控制水平。引导肉制品生产企业自建或者合作建立畜、禽养殖场,鼓励企业采用“进厂(场)监督”、供应商审核等方式。鼓励企业通过合同约定,督促屠宰、运输、仓储环节相关市场主体落实主体责任,保证畜、禽肉质量安全。加强肉制品销售管理,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配送、贮存销售肉制品,鼓励企业设立直营店、专柜和网店等方式销售。
2. 提升企业生产管理水平。鼓励大中型肉制品企业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组织生产,实施HACCP、ISO22000等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升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引导企业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开展高端品质认证,推动质量评价由追求“合格率”向追求“满意度”跃升。鼓励企业开展质量安全提升小组活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提升生产加工自动化、智能化水平,促进质量安全管理和质量安全工作创新。
3. 提升产品创新研发水平。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联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食品研发机构等联合研发新产品。鼓励大型企业设立研发中心等专门的产品研发机构。鼓励企业优化产品外观包装设计,满足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消费友好等需要。鼓励企业开展食品感官评价,消费者体验,培养忠诚的消费者,激发消费潜能。引导二、三产业对接融合,大力开发高品质方便产品,创新经营方式,提升企业效益。
4. 提升产品品质和品牌建设水平。引导企业加快标准和质量提升,推动肉制品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以中华老字号、知名品牌为引领,以食品产业集聚区、肉制品加工示范区为重点,开展区域品牌培育,创建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示范区和质量安全提升示范企业。加强中华老字号、山西老字号、地理标志产品和知名品牌的保护和宣传,提升品牌价值、提升产品美誉度、提升市场占有率。推动肉制品小作坊提档升级为企业,注重挖掘和传承地方特色食品文化,培育“名优特”小作坊。
五、实施步骤
(一)部署推动阶段(2021年5月至6月)。各市局根据本方案,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细化目标、分解任务,制定完善工作方案。深入开展动员部署,统一思想认识。采取多种形式,强化社会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推进实施阶段(2021年6月至2023年6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定期组织评价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分析新问题、研究新情况、出台新措施,深入推进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全面完成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工作成效,研究进一步提升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建议,探索加强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举措。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肉制品产业发展特点,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提升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合理分解工作任务,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狠抓贯彻落实。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要研究制定完善推动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地方扶持政策,加大对中小肉制品生产企业、加工小作坊的扶持和技术服务力度,推动中小肉制品企业做大做强,助力加工小作坊转型升级。
(三)推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业技术优势支持,建立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的技术支撑。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技术服务,引导和督促肉制品生产者合规、诚信生产。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食品安全信息交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客观真实报道食品安全问题。鼓励企业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和风险分担作用。
(四)加强督促指导。省局将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督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将对部分肉制品企业多、产业特色强、提升行动开展好的地区进行调研,适时将各地好的做法向全省推广。强化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五)密切协调配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监管合力,在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和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源线索,要及时移交执法稽查部门;执法稽查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结合近三年开展的监督检查、抽检检测、案件查处、媒体曝光等情况,认真分析辖区内肉制品质量安全基本情况,制定更实际的提升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要加强对基层监管部门的工作指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同时,要积极开展肉制品监管专业化培训,建立肉制品监管专业化监管队伍,合理配备监管人员,确保肉制品监管责任落实。
(六)按时报送信息。各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梳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查找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组织开展阶段性总结,分析原因,制定措施,持续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要及时报送。请各市(区)局于2021年11月20日前和2022年11月2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推进情况,于2023年11月20日前报送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推进情况及工作总结应包括:肉制品企业基本情况、重点任务完成与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统计表》(附件),以及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提升质量安全水平方面的特色亮点做法及成效。
请各市(区)局指定联络员负责做好本辖区相关情况统计和上报工作,并将以上材料统一汇总至省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