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农业农村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21〕16号)要求,现就承诺达标合格证推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使用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业农村部重新规范了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详见附件1),将合格证名称由原来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调整为“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对合格证参考样式做了进一步优化,新版样式已正式启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主体的指导,开具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或通过打印方式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要在12月1日前按要求调整样式。已印制的原样式空白合格证,可在用完后调整。凡是新印制的,都要使用新版样式。
二、明确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主体。承诺达标合格证要坚持“谁生产、谁用药、谁承诺”的原则,由种植养殖者作出承诺,勾选选项、自主开具,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村(社区)委员会、检测机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不应代替种植养殖者开具。
三、规范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样式。以二维码等形式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要在二维码标识上同时显示“承诺达标合格证”字样,在扫码后的内容中,首先要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名称、承诺声明、承诺依据等完整信息,展示企业简介、品牌宣传等内容。
四、加强承诺达标合格证推广使用力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承诺达标合格证推广力度,在开具主体数量上形成有效突破,对尚未开具的生产主体,要督促其按要求尽快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提高试行覆盖率。要将承诺达标合格证与参加各类展示展销会、参评各类品牌、奖项和项目支持挂钩,提高生产主体开具积极性。
五、强化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承诺达标合格证推行的监管,充分发挥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作用,加强对开证生产主体的日常巡查检查,每年对试行主体的巡查要达到全覆盖。重点检查主体是否落实《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试行)》(详见附件2),是否按照要求持续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六、加强带证农产品监测和问题查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实施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时,应涵盖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掌握其质量安全状况,切不可因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而缺失监管。对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要跟进开展监督抽查,对于承诺合格而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要依法重处,同时帮助种植养殖者查找原因、整改问题。对于虚假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要纳入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请各市(区)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12月10日前,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情况总结及自查情况表(详见附件3)报省农业农村厅。工作亮点和成效,可以随时以新闻报道、工作简报等形式报送。
附件:1.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
2.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试行)
3.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实施情况自查表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13日
(联系人:赵文利,电话:029-87314038,传真:029-87314034,邮箱:ncpzl@vip.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