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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南非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2025年)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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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5-19 09:47:06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43
核心提示:近日,南非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南非普马兰加省(Mpumalanga)Gert Sibande地区和豪登省(Gauteng)West Rand地区发生口蹄疫,上述区域位于我国认可的口蹄疫无疫区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87号
发布日期 2025-05-15 生效日期 2025-05-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近日,南非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南非普马兰加省(Mpumalanga)Gert Sibande地区和豪登省(Gauteng)West Rand地区发生口蹄疫,上述区域位于我国认可的口蹄疫无疫区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南非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法典有关口蹄疫病毒灭活技术要求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羊毛和偶蹄动物皮张除外。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南非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南非的进境航空器、船舶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南非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34号、2019年第86号、2019年第122号、2022年第30号、2022年第76号、2023年第9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5年5月15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南非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南非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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