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标准化战略部署,推动《山东省标准化条例》有效实施,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鲁市监标规字〔2021〕10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8月,我省率先出台《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将我省标准化综合改革实践经验法制化。落实《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围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等重点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启动《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修订工作。结合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省部标准化战略合作协议,有关标准化创新发展要求在文件中进行细化落实。《办法》的制定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全省标准化工作制度体系。
二、文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及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实施细则等。
三、起草过程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实施后,各项改革措施深入推进,各地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问题需求,创新工作方式,积累系列经验模式。总结各领域经验模式,支撑标准化条例要求落地落实,省市场监管局自2020底启动了《办法》的制修订工作。经广泛调研、需求搜集、修订起草、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10月11日,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研究通过,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对照国家级标准化试点安排,总结共性兼顾特性,统筹整合了农业农村、工业和服务业等各行业领域标准化试点管理要求,形成更加系统的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建设、评估等工作程序,进一步强化了试点成效的总结、复制和推广。
本办法共五章三十九条。分别为:
第一章 总则(6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目标定位、管理主体、职责定位等。
第二章 试点项目管理(22条)。规定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计划下达、建设、评估等工作程序要求,细化提出领域类、组织类、平台类、专项类等各类试点项目的申报单位条件、建设目标、建设任务等。
第三章 示范项目管理(5条)。规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条件、建设任务,以及示范项目评估工作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4条)。规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建设周期、动态监督指导、支持鼓励政策等。
第五章 附则(2条)。规定本办法的解释部门、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相关链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