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总局办公厅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通知 (陕市监发〔2021〕464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总局办公厅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通知 (陕市监发〔2021〕46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08 12:59:35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25
核心提示:各市局要对本辖区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营单位、充装企业、检验机构开展全面排查,督促相关单位要从事故中汲取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第一责任。要排查辖区移动式压力容器进站检验规定的落实情况,对非进站检验的容器要及时建档报告省局;要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和使用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内容进行排查治理。各市局应于2022年2月10日前将工作情况总结报省局特设局。
发布单位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市监发〔2021〕464号
发布日期 2021-11-08 生效日期 2021-11-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

近期,接到《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1〕83),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特检院、西安特检院要严格按照总局办公厅的《通知》要求规范工作程序、严把检验质量、杜绝安全隐患、消除安全事故。检验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查的各项任务,并按时间节点及时将自查总结表报省局特设局,开展自查时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如实填写自查总结报表。本次工作各检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工作落实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工作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市局要对本辖区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营单位、充装企业、检验机构开展全面排查,督促相关单位要从事故中汲取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第一责任。要排查辖区移动式压力容器进站检验规定的落实情况,对非进站检验的容器要及时建档报告省局;要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和使用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内容进行排查治理。各市局应于2022年2月10日前将工作情况总结报省局特设局。

三、当前,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实际情况形势严峻,各种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行为和现象存在,因此,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要立足现实,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落实此项工作,力争形成使用单位、充装企业、检验机构、监察部门既各负其责、又相互协作的工作格局,努力使移动式压力容器领域的违法违规现象在全省范围得到全面消除。

联系人:董云峰,电话:029-81638281。

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通知.pdf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5日

 地区: 陕西 
 标签: 事故 市场监督 检验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