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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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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4 09:33:07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463
核心提示:经省政府同意,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实施《福建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闽环发〔2021〕11号),现对政策出台背景和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经省政府同意,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实施《福建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闽环发〔2021〕11号),现对政策出台背景和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若处置不当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危险废物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破坏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住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理处置,加快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的短板;2020年,中央深改委将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列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

202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国家实施方案》”)。《国家实施方案》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对于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福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家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福建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以下简称“《省行动方案》”),建立机制推进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解决问题。

二、主要内容

《省行动方案》包括10个部分26条措施。

第一部分提出了总体要求。根据《国家实施方案》精神和我省实际,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突出环境与安全风险防控“双重目标”和精准、科学、依法“3个治污”要求,着力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分别提出到2022年底和2025年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总体目标。

第二至第九部分明确了主要任务。包括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等过程监管、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等应急处置体系、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等。

第十部分保障措施。提出压实地方和部门责任、加大督察考核力度、加强教育培训、营造良好氛围等保障措施。

三、改革创新主要举措

(一)强化各方责任落实。一是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重点行业、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任务清单;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升危险废物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相关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现应保尽保。二是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要加强对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省委省政府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并造成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地方和单位,视情开展专项督察。三是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责任。明确发改、工信、生态环境、应急、公安、交通运输、卫健、住建、海关等有关部门要落实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应急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督促相关企业对拟废弃的危险化学品落实稳定化预处理等措施,并按规定申报,规范管理。

(二)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在进一步完善我省固废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与国家危废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一张网”实时对接的基础上,依托省生态云平台,升级打造“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3.0版”(以下简称“省固废系统”),动态更新危废相关单位全口径清单,实行规范化环境管理在线评估,推进危废环境信息化全覆盖、全过程、全周期闭环监管。鼓励重点园区、重点企业自建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细胞系统,实现政企数据互通共享,推动监管服务与企业规范管理相融合。实现医疗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全过程信息化闭环管理。

(三)强化涉疫医疗废物收集处理。目前全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共12家、约186.23吨/天,基本满足各地医疗废物处置需求,全省医疗废物处置平稳有序。一是推动医废处置设施“扩能提质”。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建成至少一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其中,2022年12月前,漳州、泉州、三明和宁德等市要完成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提质扩容,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建成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二是完善重大疫情期间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三是保障重大疫情期间应急处置能力。市级以上地方政府要统筹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明确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列入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的设施,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

(四)科学引导利用处置设施建设。通过“培育一批、提升一批、整治一批”,充分挖掘现有危废利用处置能力,促进设施升级换代,扶持培育一批利用处置示范龙头企业。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引导资金、技术、土地、人才等市场要素合理流动配置;鼓励利用处置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开展专业化建设运营服务。组织对已批复的利用处置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复核。加强环评、排污许可、固废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应急和环保督察等监管联动,推进利用处置设施规范化环境管理。与周边省份探索建立协作机制,实现利用处置能力优势互补。

(五)优化危废利用处置营商环境。一是优化跨省转移审批。加强与泛珠三角、华东地区等周边省份沟通协商,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机制,构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负担。二是保障危废医废便捷运输。建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备案制度,划定“点对点”常备通行路线,实现运输车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三是支持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新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原则上不再新建危险废物柔性填埋场,严格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支持水泥窑优先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六)推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一是加强工艺设备技术。持续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十四五”期间,对所有年产生危险废物量1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完成至少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指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清洁能源和原料。二是鼓励支持资源化利用。探索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鼓励产废企业内部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提高危废综合利用率。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固废综合利用产品环境指标监督检查,推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行业绿色发展、健康发展。

(七)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依据生态环境部有关通知要求,统筹推进危废鉴别工作专业化规范化。一是健全完善危废鉴别体系。加快推进建设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中心,成立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建立福建省危险废物类别数据库,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环境统计等提供基础数据支撑。二是强化危险废物鉴别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依法依规开展鉴别工作,及时公开鉴别报告等资料,对报告内容、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严禁鉴别造假。督促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落实危险废物鉴别主体责任,按规定主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三是坚持科学精准治污。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动态调整和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精准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对环境风险小的危废类别实行特定环节豁免管理,剔除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八)强化零散危废专业化收运处置。针对零散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监管难、费用高、风险大等难点问题,鼓励支持危废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科研机构和学校实验室等区域,以及化工、不锈钢、皮革、电镀等工业园区(相对集中区),开展危险废物有偿集中收集、贮存和转运服务;支持大型企业集团组织同一园区的集团内部企业试点共享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鼓励在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集中区域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

(九)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健全闽赣湘粤桂五省区和泛珠三角等省际危险废物联防联控机制,对跨省重大案件联合调查会商和挂牌督办,对跨省突发环境事件协同调查处理;推动省内跨区域、多层级联动执法,依法严厉打击跨区域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依托生态云平台,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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