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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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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03 04:12: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11
核心提示:本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召回技术工作机构)开展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11-03 生效日期 2021-11-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

《广西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21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完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召回技术工作机构)开展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消费品的范围及缺陷的定义,按照《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区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工作,建立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体系、工作机制;

(二)组织、指导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区消费品安全宣传教育、缺陷消费品召回业务培训及相关技术研讨;

(四)委托、指导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开展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核查、分析研判、缺陷调查及认定、召回计划备案受理、召回实施情况监督等相关召回监管技术性工作;

(五)承担市场监管总局交办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核查、分析研判、缺陷调查、召回计划备案受理、召回实施情况监督等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工作;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消费品召回监管工作,组织、指导本市召回技术工作机构开展消费品召回监管相关技术性工作;

(三)配合做好上级市场监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生产者开展的缺陷调查等工作;

(四)承担上级交办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缺陷信息并及时上报;

(二)受上级市场监管局委托向生产者送达消费品调查分析通知书、缺陷调查通知书、召回通知书等文书,配合上级市场监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生产者开展缺陷调查等工作;

(三)受上级市场监管局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进行核实、取证并及时上报;

(四)承担上级交办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受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和指导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广西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及日常管理,承担本自治区消费品生产者通过国家缺陷消费品召回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相关材料的技术审核等工作;

(二)承担广西缺陷消费品召回技术专家库的建立及日常维护管理;

(三)承担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核查、分析研判、缺陷调查及认定、召回计划备案受理、召回实施情况监督、召回效果评估等相关召回监管技术性工作;

(四)组织、指导各设区市召回技术工作机构开展召回监管技术性工作;

(五)开展消费品安全宣传教育、缺陷消费品召回业务培训及相关技术研讨;

(六)承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交办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其他相关技术性工作。

第七条鼓励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设立召回技术工作机构,其职责如下:

(一)在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的组织、指导下开展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核查、分析研判、缺陷调查、召回计划备案受理、召回实施情况监督、召回效果评估等相关召回监管技术性工作;

(二)开展消费品缺陷风险的研究分析工作;

(三)承担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交办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其他相关技术性工作。

第八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负责建立广西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平台,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九条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确定专人收集消费品缺陷相关信息,并定期上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直接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一)已经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消费品质量安全问题;

(二)突发消费品质量安全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自治区,并呈扩大态势的;

(三)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危及社会经济发展安全、影响社会安定,或者受到境内外媒体广泛关注的。

第十条消费品缺陷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收集:

(一)投诉举报。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来信来访等收集的信息;

(二)执法监管信息。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执法检查等行政执法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信息;

(三)主动监测信息。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对涉嫌存在缺陷风险的消费品进行购样检验发现的信息;

(四)媒体网络信息。各类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广告等宣传媒体上公开信息中的风险信息;

(五)境外通报信息。国际组织、国外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等公开发布的有关预警通报、召回公告等信息;

(六)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动报告信息。依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企业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涉嫌缺陷信息;

(七)医院、学校、商场等消费品质量安全伤害监测点报送的信息;

(八)上级部门转发的有关线索。市场监管总局交办的线索,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缺陷线索信息共享平台发布的信息;

(九)其它有效的信息收集手段。

第十一条 消费品缺陷核查、分析研判程序如下:

(一)对收集的消费品缺陷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判断是否属于因设计、制造、警示标识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初步确定危害性和影响程度;

(二)根据初步确定的信息,针对消费品生产者、消费品安全性能开展核查,购样检测进行研判或者收集消费品涉嫌缺陷的相关证据;

(三)根据研判结论或者收集到的相关证据,召集三名以上(单数)相关领域专家进行技术会商,对消费品是否存在缺陷进行评估并提出专家建议;消费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召回技术工作机构可直接评估为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但应判别伤害类型、伤害程度并向市场监管局报告;

(四)技术会商存在重大争议时,应当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交进一步研判建议。

第十二条 消费品经分析研判,评估为可能存在缺陷并建议召回的,自治区、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可委托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向生产者送达《消费品调查分析通知书》(附件1),必要时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或者专家意见书;并应当督促、指导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 经调查分析,生产者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并主动实施召回的,发出通知的市场监管局应当向其提供《消费品召回相关事宜告知书》(附件3)告知召回程序,并对其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具体如下:

(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和通知其他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缺陷消费品;

(二)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通知的市场监管局提交《消费品召回计划》(附件4)、《消费品召回事项说明》(附件5),同时,通过国家缺陷消费品召回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交召回计划及相关材料;

(三)自召回计划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附件6),并接受公众咨询;其他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开相关召回信息;生产者应当向发出通知的市场监管局提交停止生产、销售和发布召回信息的相关佐证材料(如照片、网页截图)并加盖公章;

(四)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三个月向发出通知的市场监管局提交《消费品召回阶段性总结》(附件7),在完成召回计划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消费品召回总结》(附件8),并提供召回的消费品修理或无害化处理的相关佐证材料(如照片、单据)并加盖公章,同时,通过国家缺陷消费品召回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消费品召回阶段性总结》《消费品召回总结》及相关材料;

(五)发出通知的市场监管局对生产者提交的《消费品召回计划》《消费品召回事项说明》《消费品召回阶段性总结》《消费品召回总结》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指导生产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六)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召回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召回技术工作机构对生产者通过国家缺陷消费品召回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的《消费品召回计划》《消费品召回事项说明》《消费品召回新闻稿》《消费品召回阶段性总结》《消费品召回总结》及相关材料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生产者应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四条 经调查分析,生产者认为相关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在通知时限内提交《生产者调查分析报告》(附件2)及相关佐证材料。发出通知的市场监管局应组织召回技术工作机构对生产者调查分析结果进行分析研究,也可以组织生产者、召回技术工作机构或者专家进行技术会谈,或者以其他方式审核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出通知的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开展缺陷调查:

(一)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

(二)调查分析结果不足以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的,可以直接组织缺陷调查。

第十六条 缺陷调查可通过以下方式组织开展:

(一)进入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

(二)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三)根据调查需要,可以要求生产者提供检验检测或缺陷验证所需的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并可要求生产者提供调查所需要的资料和缺陷分析试验所需的专用设备;

(四)组织召回技术工作机构和专家进行技术分析和风险评估;

(五)必要时可以约谈生产者。

进行缺陷调查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对缺陷调查中所获得的信息资料保密,不得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消费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第十七条对生产者开展缺陷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告知调查事由,送达《消费品缺陷调查通知书》(附件9)及被调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证据;

(二)根据收集到的消费品事故信息、伤害信息或其他相关信息,诊断消费品存在的不合理危险;针对该危险,推测可能导致事故和伤害的各种情景;对不同的情景,分别分析导致伤害的严重程度和可能性;综合分析确定最高风险等级,提出与风险等级相适应的控制措施建议;

(三)与生产者开展消费品缺陷的技术交流及确认;

(四)填写《消费品缺陷调查登记表》(附件10)报送组织缺陷调查的市场监管局;

(五)缺陷调查期间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终止调查,但仍应向组织缺陷调查的市场监管局报送《消费品缺陷调查登记表》;

(六)与缺陷调查有关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经缺陷调查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组织缺陷调查的市场监管局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可委托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向生产者送达《消费品召回通知书》(附件11),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生产者提供《消费品召回相关事宜告知书》及告知召回程序。

生产者对缺陷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消费品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通知的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接到异议的市场监管局应当审核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异议处理,并向生产者送达《消费品缺陷调查异议处理通知书》(附件12)告知认定结果:

(一)组织召回技术工作机构或者专家对生产者提供的相关材料以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缺陷认定;

(二)组织召回技术工作机构或者专家采用检验、检测、鉴定或论证的方式进行缺陷认定;

(三)组织专家、承检机构或者召回技术工作机构、生产者召开缺陷技术论证会进行缺陷认定;

(四)其他可以有效进行缺陷认定的方式。

第十九条 生产者既不按照市场监管局通知要求实施召回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经缺陷认定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但仍未在指定期限内实施召回的,发出通知的市场监管局应依法督促生产者实施召回。拒不召回的,市场监管部门应逐级上报,由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

第二十条 消费品召回、风险提示等相关信息,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统一对外发布。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应监督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可委托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对生产者实施召回情况进行检查,并填报《消费品召回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13)。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生产者是否及时发布消费品召回信息;

(二)生产者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的情况;

(三)生产者对已召回的消费品采取的处理措施及效果。

对召回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无法消除缺陷或者未能有效降低、消除安全风险的,应当要求生产者再次实施召回。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docx

1.消费品调查分析通知书

2.生产者调查分析报告

3.消费品召回相关事宜告知书

4.消费品召回计划

5.消费品召回事项说明

6.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

7.消费品召回阶段性总结

8.消费品召回总结

9.消费品缺陷调查通知书

10.消费品缺陷调查登记表

11.消费品召回通知书

12.消费品缺陷调查异议处理通知书

13.消费品召回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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