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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闽政〔202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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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03 04:35:35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86
核心提示:为保障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落实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现决定废止以下8份文件。
发布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2021〕24号
发布日期 2021-11-03 生效日期 2021-11-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保障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落实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现决定废止以下8份文件: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闽政文〔2007〕359号)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7〕77号)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业碳汇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55号)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竹产业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30号)

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闽政办〔2015〕107号)

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公益林布局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4〕160号)

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步推进我省油茶产业科学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10〕212号)

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25号)

以上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地区: 福建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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