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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5〕10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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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25 14:24:03  来源: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213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通知》精神,结合福建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关工作要求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15〕107 号
发布日期 2015-07-16 生效日期 2015-07-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1-11-03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闽政〔2021〕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责任体系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快修订《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保障体系。各级政府要制定安全生产“十三五”专项规划,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专项规划,实现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现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五级五覆盖”。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监管原则,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将安全生产履职和“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加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实绩考核权重。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组织、文明、综治等部门通报安全生产情况,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必须于2015年底前完成。所有企业都要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报有关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五)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从经济政策、社会荣誉、监管措施等方面,进一步制定有利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激励约束政策措施。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健全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程序、考评机制,严格掌握评定标准,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和达标情况监管工作机制,实施动态监管。
 
  二、改进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六)加强重点监管执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市、县(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重点排查梳理本辖区内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及装卸等高危企业分布情况和近5年来事故发生情况,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实行动态监管,并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执法,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
 
  (七)强化源头监管和治理。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如需变更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或在施工期间变更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设计审查,从源头上防止产生隐患。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全面推行教考分离,发生事故要依法倒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责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暂扣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关闭退出。
 
  (八)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有效落实。积极探索建立专家查隐患工作制度,发挥专家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作用。充分利用国家建立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行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现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
 
  (九)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制定事故隐患分类和分级挂牌督办标准,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预防控制措施。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覆盖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乡村、社区。各级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环境,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2015年底前要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各级政府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于2016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2018年6月底前纳入全国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
 
  (十一)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整合建立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工作,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信息孤岛。要大力提升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
 
  (十二)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依法监督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轨运行,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推动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的机制。要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推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运输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培育扶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
 
  (十三)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细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作,推行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做到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严厉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应及时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切实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三、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十四)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与透明、高效、便民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取消或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后监管办法,对取消或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责任事项和措施。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以清单方式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图,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府公告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
 
  (十五)完善科学执法制度。各级安监部门要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按照执法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执法效果。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实效。各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
 
  (十六)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内依法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对同类安全生产执法案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召集相关企业进行公开裁定,加强执法监督,防止权力滥用。自2015年8月1日起,行政处罚案件要按照省执法平台配置的处罚流程、办理时限、裁量基准、重要文书等要求,全部依托该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自建执法平台的单位或系统,要按照省执法平台对接规范,于2015年10月底前实现与省执法平台互联互通。
 
  (十七)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必须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参加。各级政府可以授权或委托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必要时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对典型的生产安全事故,可实行提级督办或调查处理。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并由负责查处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在事故结案一年后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报备上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十八)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监管执法人员。调整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结构,配备符合业务需求且具备相关经验的专业人才,3年内实现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专业监管执法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各市、县(区)级政府要通过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乡镇(街道)及各类经济开发区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与当地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监管人员,各行政村(社区)应当配备安全生产协管员。
 
  (十九)加强监管执法保障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建设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及装备配备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配备执法装备,保障基层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满足工作需要。各级政府要加大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投入,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市、县两级政府要完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事故预防、先进技术推广、宣传教育培训、监管能力等投入。省人社厅要会同财政、安监等部门,在总结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基础上,抓紧制定工伤预防费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预防工作的投入。
 
  (二十)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和信息平台等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设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加快推进化工应急救援基地和骨干队伍建设,依托大型化工企业重点建设古雷、泉港、江阴区域性化工应急救援基地,完善龙岩、三明(泉州)区域性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建立区域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提升马坑矿山救护队区域应急救援能力。
 
  (二十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履行安全生产宣传义务,进行公益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升广大群众安全生产遵法守法意识。各级政府要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将安全法治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
 
  (二十二)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017年底前,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大力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促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措施的落实,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6日
 地区: 福建 
 标签: 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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