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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式样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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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2 14:49:23  来源: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70
核心提示: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式样的通知(汕市监〔2021〕59号)

为进一步强化明码标价管理,彰显价格透明度,保障广大消费者知情权,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关于发布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式样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发布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式样的通知》(汕市发改〔2016〕436号)自2016年11月起实施,该规范性文件于2021年10月31日到期。按照机构改革职能划转要求,组织实施明码标价职责已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汕头市市场监管局继续实施《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式样》,按程序重新发布,于2021年10月27日正式印发《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式样的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至2026年10月31日止。

二、主要特点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式样的通知》,着重规范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从事商品销售的经营者,使用商品标价签进行明码标价的,按照发布的《通用商品标价签式样》进行标价他,同时还附上《商品标价签填写制作使用说明》。

二是对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明确经营者应当区分商品种类,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明码标价,同时可采用打码机、条形码、智能查询、电子显示屏等灵活便捷的方式明码标价。

三是着重对于服装类商品,黄金、铂金首饰类等细小商品,生鲜类、蔬菜类等价格变动频繁的商品,要求经营者在销售该商品时可以不按照通用商品标价签规定的内容、格式,制作、使用标价签,采用醒目、灵活、方便等标价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附件: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式样的通知(汕市监〔2021〕59号).pdf

 地区: 汕头市
 标签: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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