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应急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评审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危险化学品。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生产、仓储经营、使用)的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医药企业。其他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行业企业(单位)申请评审的,须经省应急厅同意。
(二)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
二、评审相关单位
(一)评审组织单位。省应急厅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由各州、市应急局确定。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开展评审、咨询活动。
(二)评审单位。危险化学品评审单位应有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相关资质,烟花爆竹评审单位原则上应具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101号),无烟花爆竹安全相关评价资质的单位,须经省应急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在我省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评审工作;二级评审单位须有4名以上评审员,三级评审单位须有2名以上评审员。
(三)咨询单位。咨询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范围应包括安全咨询,具备开展标准化咨询工作的专业技术能力。咨询工作是标准化创建工作必备程序,由企业自愿选择。咨询与评审不得委托为同一单位。
三、评审人员
评审人员由评审专家及评审员组成。
(一)评审专家。专家应为省、州(市)级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或省外、国家级知名专家。现场评审时,须查验专家聘书或证明材料,并作为评审报告附件。
(二)评审员。评审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评审人员证书,并录入全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危险化学品评审员应符合应急管理部、省应急厅相关要求,烟花爆竹评审员应具有国民教育弹箭、火炸药、化学、机械、电气等与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的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民爆器材、石油化工等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并且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
四、评审程序
(一)申请。企业完成自评后,在系统中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自主选择系统已录入的评审单位,并向相应等级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初次申请二级标准化评审的,需提交属地州(市)、县级应急局意见;复评需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提出申请,证书过期后提出申请的,按照初评进行申请。
(二)评审。评审组织单位同意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系统通知评审单位,邀请有关专家及2名以上评审员组成评审组,1个月内完成现场评审。根据企业规模,危险化学品二级评审至少有5名专家、三级评审至少有3名专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至少有5名专家、批发企业评审至少有3名专家参与,其中二级评审所聘专家须为省级专家或国家级知名专家,评审专家组长由评审人员现场推选产生。参与同一项目咨询的人员,不得作为现场评审的评审人员。
(三)整改。企业根据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最长不超过2个月,否则应重新组织现场评审。整改完成后,由评审单位对评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并出具评审员签字、加盖评审单位公章的复核意见。
(四)审核。评审单位将评审报告等资料上传系统,由评审组织单位审核。评审组织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其他评审单位、专家进行现场复核,并出具是否符合评审要求的复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审单位重新出具评审报告;仍然不符合要求的,由企业另行选择其他评审单位,重新申请评审。
(五)公告。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核符合要求的,由相应应急部门发文进行公告,颁发证书、牌匾。
五、关于标准化达标等级管理
取得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告单位暂扣证书,并限期整改涉及的隐患问题,整改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到期不能完成整改的,撤销标准化企业称号:
(一)承包商发生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责任主体非本企业的;
(二)因存在重大隐患被地方政府挂牌督办的;
(三)各级应急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涉及评审标准A级否决项或者同一自然年度发现两次B级否决项的;
(四)同一自然年度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未按要求每年进行自评,并在系统按时提交自评报告的;
(六)在标准化运行情况抽查中,发现未持续有效运行,达不到评审标准要求的;
其他存在符合国家、我省有关吊销证书情形的,由公告单位撤销标准化企业称号。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医药、化工企业标准化建设。各级应急部门要督促指导医药、化工企业,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标准规范,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及评审工作。
(二)严肃标准化创建工作。企业是标准化创建的主体,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现场评审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在现场。严禁咨询、评审等单位替代企业创建、签署承诺包过协议等行为,一经发现,相关单位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标准化评审工作。各级应急部门不得指定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凡达到评审条件的相关机构均可申请从事评审工作。加强对评审单位、现场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的监督抽查,对存在将评审工作转包给第三方、在同一项中目既提供咨询服务又承担评审工作等行为的评审单位(评审时,须查看评审单位与企业签订的合同),一律取消评审资格。
(四)严格评审人员管理。评审人员参与现场评审时,须作出未参与该项目咨询的承诺,承诺内容作为报告附件。评审专家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规定的,按照《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处理。评审员存在既参与项目咨询又作为评审人员参与该项目现场评审、未实际到企业现场参与评审、帮助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包括将已通过评审企业的资料直接提供给其他企业)或故意出具虚假评审报告、利用工作之便要挟企业以及索要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之一的,将通报评审员证书发证单位注销评审员证书。
(五)强化达标企业动态监管。各级应急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比例,加强对达标企业的抽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将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列入重点检查内容,督促企业不断提升标准化工作质量和水平。
(六)加强工作总结和信息报送。各评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质量保证体系内部审核,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相应评审资格认定应急部门,报送包括评审企业A、B级要素评分表在内的工作总结报告。对标准化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反馈省应急厅。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0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程,087168025587)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