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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应急〔2021〕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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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22 11:52:38  来源: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99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企业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陕应急〔2021〕127号
发布日期 2021-03-22 生效日期 2021-03-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等文件要求,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陕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3月22日

陕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 工贸 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企业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工贸(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坚持自主创建的原则。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以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为基础,树立事故预防理念,并将安全管理与其他管理进行有机结合,注重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

第四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应急管理部制定,企业依照部颁评定标准和《陕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陕安监〔2016〕143号)、《陕西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陕安监〔2016〕188号)和《陕西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陕安监〔2017〕226号)进行创建(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工贸行业小微企业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

第五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由应急管理部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分别由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公告,证书、牌匾分别由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证书和牌匾由应急管理部统一监制。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一般包括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以及评审组织单位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 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要遵循“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 评审组织单位是负责评审工作管理的单位。

第九条 评审组织单位的基本条件、工作职责及从业准则:

(一)基本条件

1.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评审组织管理体系;

3.有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工作职责

1.负责本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

2.受理和审查企业申请评审材料,审查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及有关材料,对公告企业制发证书和牌匾;

3.在权限范围内,操作“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

4.建立评审单位管理制度和业绩档案,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监督;

5.建立达标企业数据库和运行档案,不定期组织安全专家抽查企业持续运行情况;

6.负责标准化评审人员的培训、继续教育和管理工作,建立评审人员数据库和业绩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7.按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三)从业准则

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参与、介入、影响企业和评审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评审报告审核、达标企业抽查等方面徇私舞弊或牟取不正当利益;杜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评审单位是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

二级评审单位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二级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单位的基本条件、职责和从业准则:

(一)基本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施齐全,有专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评审控制体系,评审人员的合同聘书及相关证件档案齐全;

2.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3.二级评审单位应在我省从事3年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4.提供专职人员的连续社保缴纳记录(6个月以上)和外聘人员的聘请证明;

5.二级评审单位每个行业需有15名以上专职评审人员,每个评审范围应有不少于3名与评审范围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并与其签订聘用协议;

6.评审单位如出现评审人员离职等情况,应及时调整或补充具备评审资格的人员,确保符合人数、专业等条件要求。

(二)工作职责

1.接到评审委托后,与申请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

2.依照行业(领域)评定标准和本省有关要求进行评审,查找不符合项、提出整改要求、复核整改效果;

3.评审完成,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及有关材料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对评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评审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4.在权限范围内,操作“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

5.对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评审报告、现场核实材料、企业申请资料等评审材料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存档;

6.按照评审组织单位要求,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三)从业准则

不得越级评审;不得违反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变更评审程序或业务范围;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招揽安全评价、咨询等业务或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出具虚假、重大疏漏评审报告;不得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评审;不得拒绝、阻挠评审组织单位抽查;杜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评审人员是经培训合格具备行业(领域)评审资格的人员。

第十三条 评审人员的基本条件、职责和从业准则:

(一)基本条件

1.热爱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2.熟悉国家和本省有关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法规政策、技术标准,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且至少每3年参加一次标准化继续教育;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危险化学品行业评审人员包括具有国民教育化学、化工工艺、机械、仪表自动化、电气、安全等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者),并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格或者具有中级(含)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3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服务工作经历。其中评审专家需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工作职责

1.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企业秘密,维护评审工作权威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2.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政策要求,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对作出的评审结论负责;

3.积极参加标准化教育培训活动,不断增强业务能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每年应至少参与完成2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或诊断工作;

5.与被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被评审单位负责人提出应予回避的,应当回避。

(三)从业准则

评审人员不得在两个(含)以上评审单位或无证、未登记、跨行业(领域)从事评审;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拉拢关系、招揽业务、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隐瞒安全生产问题;杜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自评。企业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化规范建立标准化体系并良好运行后,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的自评工作组,对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应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提交评审组织单位,同时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自评认为达标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等级评审。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申请企业通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等工作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申请和自评报告。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三)未被列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

(四)申请工贸行业、非煤矿山二级评审,还应满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标检查无缺项,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措施落实到位,且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五)申请危险化学品二级评审,还应满足:通过三级评审并运行2年(含)以上;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10人以上重伤事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六)国家关于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审组织单位接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评审组织单位不得指定评审单位。

第十七条 评审。评审单位与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应组成评审组并在3个月内完成评审(不含企业整改时间)。评审组要提前制定评审计划,明确成员分工后实施评审,评审人员不得单独承担评审任务。要详实记录评审工作,评审内容应覆盖评定标准的全部要素和涉及的全部场所。

(一)评审组应符合如下要求:

1.根据行业(领域)和专业特点,评审人员不得不少于5人,加油站、工贸小微企业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3人;

2.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企业(加油站除外)评审组长,必须具备行业(领域)5年以上的企业从业经历;评审组应包含不少于2名评审专家;

3.其他企业的评审组长必须具备行业(领域)3年以上的企业从业经历。

(二)评审结束且达到申请等级的,评审单位应编制评审报告,由评审组成员签字并注明培训证书编号,同时经评审组长、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企业将页面规整、印章齐全的报告扫描件(PDF格式)及有关材料,通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申请评审组织单位审查。

(三)评审结果未达到申请等级的,申请企业可在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或根据实际达到的等级重新提出申请。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对评审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评审组织单位对合规性审查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公告。省应急管理厅收到评审组织单位的书面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颁发证书和牌匾。公告的企业,评审组织单位负责证书和牌匾的颁发,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颁发证书牌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撤销。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企业可自愿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提升等级的,可向上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证书超出有效期未复评的,由评审组织单位汇总相关信息报省应急管理厅,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公告撤销其等级。

第二十一条 满足以下条件,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应急管理部门公告后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一)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二)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一级企业达到一类水平,二级企业达到二类及以上水平,三级企业达到三类及以上水平;

(三)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五)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由评审组织单位汇总相关信息报省应急管理厅,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公告撤销其等级: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或经济损失达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判定标准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不按照标准化体系运行,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较多的。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期满复评时,如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已经修订,应重新申请评审。被撤销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且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组织单位依据职责开展标准化评审工作抽查。

1.评审组织单位应制定年度标准化评审抽查方案,经省应急管理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2.评审组织单位每年按照工贸行业、非煤矿山不低于5%比例,危险化学品不低于20%比例,对本级已达标企业的持续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应覆盖评定标准的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场所。

2.抽查结束后,对工贸行业、非煤矿山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应书面反馈发现的隐患和检查依据,提出整改要求;被查企业应尽快完成隐患整改,并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根据抽查整改情况形成报告,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专家签字后存档,并对拒不配合或拒不落实隐患整改的企业,向应急管理部门上报有关情况。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应书面反馈发现的问题,同时编制报告,详述企业持续运行和抽查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由安全专家签字后报应急管理部门。

3.抽查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和从业准则,共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规范创建,共同维护评审工作质量和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共同服务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的能力和水平,要注重实效,严防走过场、走形式。

(一)评审组织单位或评审单位存在违反工作职责和从业准则行为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处理:第一次进行约谈;第二次公告暂停评审组织或评审资格6个月;第三次公告取消当年评审组织资格或评审资格、且下一年不得从事评审组织或评审工作。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纳入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评审人员存在违反工作职责和从业准则行为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处理:第一次公告暂停评审资格3个月,第二次公告取消当年评审资格、且下一年不得从事评审工作,第三次实行评审工作禁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技术管理服务。

(一)企业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评审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等技术管理服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企业负责。为保证权益,委托双方应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及义务等事项。凡委托技术管理服务的企业,必须在申请评审的自评报告中注明服务单位及有关服务内容,并对自评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凡在本省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等技术管理服务的单位,应按照物价部门和评审组织单位的要求规范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法律责任。不得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扰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市场秩序。

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证书的企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优先推荐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参加“安全科技进步奖”、“安康杯”竞赛优秀单位及个人等先进的评选。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的有效途径,并把建设成果纳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大力倡导、积极引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对具备二级标准化条件的企业,可协调有关单位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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